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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戶籍證明
村委會戶籍證明村委會戶籍證明
戶口遷移證明(居中獨占一行)另起一行,開頭空兩格
茲證明我村村民某某某,現年(多少)歲,身份證號碼:(18位)因(結婚、就業等)需要將戶口遷往某地,希望戶籍科辦理戶口遷移證為盼。特此證明!
然后在右下角落款某村村委會,再起一行,在村委會下方,寫上年、月、日。并加蓋村委會公章。
整個【戶口遷移證明】完成
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近日在審理一起搶劫案中,因擔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李某戶籍年齡為農歷的辯解意見不能被合理排除,李某最后被法院認定犯罪時未滿18周歲,由此被從輕判處刑罰。
2005年10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荊門城區連續搶劫作案4起,受害人達7人,涉案金額3390元。案發后,李某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戶籍資料證明顯示,李某生于1987年9月21日,案發時應當已滿18周歲。但擔任李某辯護人的李某之父庭上提出辯解意見,李某戶籍上的出生年月是農歷,按公歷計算應是1987年11月12日,據此計算他作案時應尚未滿18周歲。
為了慎重起見,主審法官隨即協同主審檢察官趕赴李某出生地荊門市沙洋縣五里鎮,進行實地調查。李某的鄰居紛紛證實,李某的生日應該在國慶節后,一位劉姓的女子更介紹,李某和其兒子差不多幾天出生,按公歷應該是11月份。當地村委會也出具證明,證明當時報戶口時為李某報的是農歷(陰歷)。主審法官與檢察官又驅車趕往當地派出所,派出所戶籍民-警證實,從1982年人口普查開始,派出所登記的戶籍資料都是由村里統一后上報的,也就是說村委會的工作決定了派出所戶籍資料的正確與否。
法院審理后認為,派出所和劉某等人的證言、村委會證明均證實,李某戶籍上出生日期為農歷,李某之父提出的辯解意見不能被合理排除,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即認定李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據此,法院對李某從輕判處有期徒刑8年。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村委會拒不履行協助落戶職責被起訴的案件,判決被告利津縣北嶺鄉某村委會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日內為二原告辦理戶籍遷出證明。
13歲的張某與5歲的弟弟系被告村民,戶口一直在被告村。2007年,張某父親發生車禍不幸去世。2008年1月,張某與弟弟跟隨母親改嫁鄰村。2008年5月,母-子三人想把戶口遷入鄰村,該村遂為母-子三人開具了同意遷入的證明,但被告卻只為張某母親開具遷出證明,卻以張某祖父不同意為由拒絕為張某姐弟開具證明,至此,派出所無法將二人戶籍落入鄰村。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在戶籍管理中,村民委員會應承擔行政協助義務,協助村民辦理相關落戶手續是村民委員會的法定職責。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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