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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證明信
婚姻狀況證明信姻狀況是指當事人的結婚、未婚、離婚、喪偶及未再婚的情況。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婚姻狀況公證包括結婚、未婚、離婚、喪偶后未再婚公證。申請辦理婚姻狀況公證,當事人應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實發(fā)生地公證處申請。
1 結婚公證證明的婚姻關系必須是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包括:
(1) 經合法手續(xù)登記的婚姻;
(2) 1950年婚姻法頒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請辦理結婚公證,當事人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結婚證書;
(2) 申請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的證明信,內容包括: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結婚時間、地點、方式;
(3) 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
(4) 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代理人應提供申請人的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5)結婚證遺失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公證。如果不愿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可以到雙方檔案管理部門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信,辦理夫妻關系公證。據我們掌握,有的國家不承認夫妻關系公證。如果要辦理夫妻關系公證,請向使用地國家咨詢后再辦理。
檔案管理部門開具夫妻關系證明信的格式如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與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系夫妻關系。”
2 根據司-法-部[2004]第7號文,對當事人的未婚、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公證是對當事人的未婚、未再婚聲明書予以公證或對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并經查證屬實的,可辦理其在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無婚姻登記記錄的公證。
未婚公證、離婚或喪偶后未再婚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
(2)辦理離婚后未再婚的應提供離婚證書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一審判決離婚的還應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該判決書已生效的證明);
辦理喪偶后未再婚的應提供原結婚證和派出所、醫(y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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