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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附加費證明
車輛購置附加費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0]294號)第四條規定: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第六條規定: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十消費稅(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稅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注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注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車輛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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