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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交納車輛購置稅后,由稅務機關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核發完稅證明的作用:一.既是納稅人交納車輛購置稅的完稅依據,也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根據政策規定,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二是便于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于車輛通行公路和稅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稅時查驗;三是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有利于強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稅漏稅現象;四是核發完稅證明有利于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分為正本和副本.主要內容有:編號、納稅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牌照號碼、完稅(免稅)、征收機關名稱、經辦人簽章等.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條有如下規定: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應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購稅繳稅憑證或主管稅務機關車購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遺失聲明予以補辦。
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遺失聲明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一、《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核發
稅務機關對征(免)稅車輛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車輛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
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使用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補辦
(一)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應及時在《北京日報》(地址:東城區建內大街26號新聞大廈11層1106房間;聯系電話:65594132)或《中國稅務報》(地址:宣武區槐柏樹后街21號;聯系電話:63183021)刊登遺失聲明,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車輛廠牌型號、車輛牌照號碼及完稅證明號碼(可到原發證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到原納稅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換(補)手續,填報《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此表可登陸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salifelink.com下載中心下載或在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領齲為給您提供便利,在您辦理納稅申報時稅務機關可代您打印此表),并分別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資料:
1、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
(1)車主身份證明,包括:
①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注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③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④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的第二聯。
(3)車輛合格證明,包括: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
(1)《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1份復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稅務機關應核發及退還的資料。
1、核發的資料: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副本(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只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
2、退還的資料:
納稅人提供的以上資料,除《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外,其他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均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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