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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我們這要進行城鎮地籍調查,未經登記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要提供土地歸屬來源證明,我們屬于未經登記的個人土地,請問要提供土地權屬證明可以包括哪些?因為已經居住20多年,老地契已經遺失,可以提供其他證明嗎?
可以提供房產證、村委會證明等
一、適用范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
包括:出讓、轉讓、贈與、繼承、更正、異議、更名、更址、抵押、租賃、查封、預查封、用途變更、分割合并、權利證書補發或換發等
二、辦理土地登記應提交資料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字蓋指模;
企事業、機關單位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出具土地登記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原件)(以上材料除特別說明外均為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理境外申請人申請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以上材料涉及共同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各自提交。(如:抵押、租賃、共用宗地)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1)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2)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登記
(3)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4)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5)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6)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使用權登記
(7)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8)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9)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相關合同,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10)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登記
(11)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12)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13)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14)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5)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6)因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7)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8)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19)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20)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21)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22)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23)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24)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發。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7、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辦理程序:
國土所將初審合格的有關表格連同其他證明材料交到服務窗口后(屬沙坪城區控制范圍國有用地的,由用地者直接交服務窗口),由經辦人員審查提交的資料,核對原始檔案,之后由測繪地籍管理股經辦人員提出是否同意登記的意見和依據,交測繪地籍管理股負責人審核,材料合格的報局領導審批,再由測繪地籍管理股進行注冊登記和核發證書,在承諾期限內交回服務窗口通知交費、領證;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注明欠缺材料或不符合登記要求的依據,退回土地登記發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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