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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摩托車回收證明
報廢摩托車回收證明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順德區經濟促進局,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我委原有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庫存量不足,不能滿足報廢汽車回收企業2011年的需求量,現重新印制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在發證單位欄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監制”改為“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監制”。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啟用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監制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有各版本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同時停止使用。
二、所有正常報廢機動車(包括摩托車)一律進入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系統填報并打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三、請各市(包括順德區,下同)于4月29日前派員持單位介紹信到我委領取新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并認真清理未使用的舊版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交省物資流通協會統一登記、核對、銷毀。
各市要依照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指導和監管,規范回收拆解行為,引導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防止報廢車、拼裝車流入市常
(一)《機動車報廢回收證明》;
(二)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
(四)屬海關監管的摩托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摩托車注銷登記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第十條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本著服務、便民的原則,在摩托車檢測、報廢方面,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符合報廢條件的摩托車,其所有者不按本辦法辦理摩托車報廢手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告,限期辦理報廢手續;對逾期不辦理報廢手續的摩托車所有者,注銷其車輛檔案,并按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對無牌證又符合報廢條件的摩托車,一律強制報廢。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不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摩托車所有者,不予注冊新的摩托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不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摩托車所有者,不予注冊新的摩托車。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駕駛報廢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
(二)將報廢摩托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
(三)挪用、轉借報廢摩托車號牌。
第十三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報廢摩托車回收企業出售報廢摩托車的,應當及時提請經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駕駛報廢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摩托車所有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報廢摩托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挪用、轉借報廢摩托車號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達到報廢年限摩托車的所有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報廢手續。
另附: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的《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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