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幣資金
新準則中“現金”科目變更為“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不變,核算內容與原制度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余額可以直接結轉。
2、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原投資準則規范了包括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的確認、計量的核算。
新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科目。“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僅僅規范權益性投資,包括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以及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而短期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則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來規范。因此關于投資的變化還是較大的,涉及了核算內容的中分類以及具體賬務處理的變化。故要想完成科目余額的轉換,首先要對原來的投資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其進行重分類調整。從總體上看,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投資分類為: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具體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都歸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中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中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中核算)。具體轉換時,可根據以下辦法完成科目的轉換:
⑴短期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劃分標準將其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照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自“短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原帳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⑵長期股權投資
新企業會計準則雖仍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其次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了根本性變化。另外新企業會計準則還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調整時,企業應對“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對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余額全額沖銷,并響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一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的貸方余額全部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損益調整、股權投資準備”科目余額及“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借方余額一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