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八項權利
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于落實和維護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的通知》精神,勞動者的安全生產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8項:
一、知情權
勞動者對于勞動安全知情權與勞動者的生命安全關系密切,知情權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權利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重要前提,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制訂和執行情況;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為保證勞動者知情權的落實,《安全生產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標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等告知勞動者。勞動者只有了解了這些情況,才有可能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措施,保護自身的生命安全。
二、獲得教育培訓的權利
接受教育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對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企業的義務。《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勞動者只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才能增強事故預防和自救能力,防止生產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三、獲得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
勞動者的這部分權利主要是通過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來實現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當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了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了新設備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技術、設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參加企業安全生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廣大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所在單位的管理,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定期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傾聽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有權要求所在單位組織整改并提出措施、建議和參與整改。
五、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權
這項權利是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一項重要權利。勞動者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對于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指揮生產活動,對于管理人員強迫命令職工在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危險作業,對于勞動保護條件不完備、事故隱患不排除、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生產作業場所,有權予以拒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六、緊急撤離權
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法》對勞動者的緊急撤離權的規定體現了法律以人為本的思想。由于事故的不可預測性,在有些情況下,也有可能出現了危險征兆,但事故并未發生。為了防止“萬一”的情況下發生事故,法律賦予了勞動者這項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勞動者使用緊急撤離權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七、批評、檢舉、控告權
勞動者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企業不得因此降低勞動者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獲得賠償權
勞動者在生產安全事故中受到傷害,可依據國家關于工傷保險的規定獲得醫療救治及經濟補償。在某些情況下,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還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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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一、職工安全生產的權利
1.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3.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指令。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5.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二、職工安全生產的義務
1.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4.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各項安全生產活動。
三、職工安全生產須知
(一)安全教育與培訓
1.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自覺遵章守紀,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新入廠職工必須經廠級、車間和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
3.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4.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焊接氣割和廠內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特種作業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工作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嚴禁戴圍巾和赤腳、赤膊、敞衣進入作業場所,女工必須將長發壓入工作帽內。
2.嚴禁穿涼鞋、拖鞋、高跟鞋、裙子、短褲、無袖背心進入生產作業場所。
3.在從事旋轉機床操作和操作規程禁止戴手套的其他操作時,嚴禁戴手套。
4.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5.電工、配電工、天車工、電焊工等接觸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穿好絕緣鞋,并佩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正確操作各種設備及器具
1.操作各種設備,必須熟悉該設備的結構性能和操作規程,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行操作。
2.設備運轉時,不準跨越、傳遞物件和接觸危險部位。
3.不準站在砂輪旋轉的正前方進行磨削,嚴禁使用砂輪的側面磨削工件。
4.使用起重設備時,要認真檢查吊具是否完好,同起重機司機、掛鉤工協調配合。吊運物體時,嚴禁任何人在吊運物體下通過和停留。
5.設備上的各種安全防護保險裝置、防護罩必須齊全有效,不準任意拆卸或改為它用。
6.暫停工作、離開設備或中途停電時,應關閉設備電源,將設備的各種操作手柄退回零位。
7.嚴禁非司機開動各種機動車輛,不準混運包括氣瓶在內的各種壓力容器。
8.學徒工在學徒期間不準單獨操作設備,操作時師傅必須在現場指導。學徒期滿,必須經單位考試合格后,方可單獨操作。
9.各種消防器材、工具應按消防規范配備齊全,不準隨便動用。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