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能否休年假
今年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國家還是比較重視的,年底就要出臺新版的“合同法”,而最近又提出了法定“年假”草案,真是一天不學習都不行啦。
近兩天電視、網(wǎng)絡上開始討論如何制定“法定年假”各種問題,事關每一個人的福利,怪不得大家都睜大了眼睛,七嘴八舌討論起來了,我也看了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草案,第一感覺就是帶薪休年假時間短暫了一些,而且休假標準按十年一個階段劃分太籠統(tǒng):“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當然,這可能是考慮到國情的緣故,具體還將根據(jù)民眾的反饋意見作出調整。
所以還是得提點意見,首先年假日期太短,年假最多應該達到一個月,最少的從5天起,劃分年限3年為一個階段,只要簽訂勞動合同,時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都有休年假的權利。呵呵我給大家提個個人標準吧,1~3年5天,3~6年10天,6~10年15天,10~15年20天,15年~?30天,至于年假補償標準,想必用國慶黃金周的標準,大家應該都沒什么異議工資*3。
說到休假,我想起學生時代,一到寒暑假就一個月一個月的放,休得那也是舒坦,由此我想到教師這個職業(yè),因為每年教師和學生一樣,都有寒暑假,而且時長接近兩個月,不少學校還是帶薪休假,其“年假”能否再休?或者說老師如果能休年假應該如何劃定教師的標準呢?不是不尊重老師的權利,而是我們得尊重勞動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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