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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處理細則3篇
一般而言,員工離職是雇員和雇主之間結束雇傭關系,員工離開原公司的行為。員工離職是員工流動的一種重要方式,員工流動對企業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作用,但過高的員工離職率會影響企業的持續發展。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離職處理細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1
1、目的
1.1為了規范員工離職程序,做好工作交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障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類員工離職行為以及對員工離職行為的管理活動。
3、離職類型
3.1員工個人辭職:員工由于自身原因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3.2公司解聘: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由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3.3勞動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3.4公司辭退: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
4、員工辭職
4.1員工辭職的提出
4.1.1員工個人辭職的,試用期員工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要求將本人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正式員工需在離職前至少1個月提出申請。未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或未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需支付公司一個月薪酬作為賠償金。
4.1.2申請辭職的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之前,必須堅持工作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接受領導安排的工作或未經領導批準私自外出聯系調動工作之事,否則按違反勞動合同處理。
4.1.3員工辭職應向其直接上級主管提出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表》。
4.1.4辭職員工所在的部門應自員工提出辭職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之內,及時地通知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將通知相關部門,對該員工的賬物予以清點。
4.2員工辭職的核準
4.2.1普通員工:普通員工提交的辭職報告,應先由部門主管審批,批準后報綜合辦公室審核并提出意見,上報執行總裁批準。
4.2.2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辭職報告經綜合辦公室主任提出意見后,由綜合辦公室報執行總裁批準。
4.3員工辭職手續辦理流程
4.3.1員工提出離職,相關人員需對離職員工進行面談,對離職原因進行了解,總監級(含)以上員工由執行總裁做離職面談;部門經理由分管副總做離職面談;部門經理以下員工由綜合辦公室主任做離職面談。
4.3.2員工辭職批準后,部門負責人與員工須確定工作交接期限,確定交接人。
4.3.3員工憑批準后的《離職申請表》到綜合辦公室領取《離職交接單》,開始辦理交接工作。
4.3.4員工應在約定的交接時間內,首先辦理完成本部門的工作移交,然后再按照《離職交接單》中規定的移交內容,分別到其他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4.3.5辭職員工在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后,由綜合辦公室核算薪酬和福利并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轉接事宜。
4.3.6在辦理完以上各項手續后,綜合辦公室將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4.4辭職員工的薪酬福利
4.4.1辭職員工的工資
4.4.1.1綜合辦公室在確認員工完成交接工作及賬、物移交后,為離職員工做工資結算。
4.4.1.2離職員工當月工資由綜合辦公室根據員工當月出勤情況計算,經董事長批準后,在當月發薪日發放到員工工資卡中。
4.4.2社保與檔案關系
4.4.2.1每月15日(含15日)之前離職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在當月終止其人事檔案和社保;
4.4.2.2每月15日之后離職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從離職工資中扣除該月的社保費,并在員工離職的次月凍結其人事檔案關系,并轉為個人存檔。
5、公司解聘
5.1解聘員工的原則
5.1.1如公司在試用期間發現員工不合格,公司可解除合同。員工可拿到計算至最后一個工作日的月基本工資。
5.1.2正式員工合同期內有以下情況的,公司可主動解除聘用合同或不再續約,并由其部門主管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
(1)員工不能勝任其本職工作,經部門工作調整后仍不能達到要求。
(2)因業務變動或其他原因,公司不再需要該崗位或該員工的技能無法安排其他適當的工作。
(3)如果員工生病或因工作無關的傷患,而在國家有關的勞動法規定的醫療期后職員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5.2解聘員工的通知期
5.2.1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給員工。
5.2.2若公司未能提前30天發出解聘通知,將支付給該員工一個月的薪酬以替代通知期。
5.3解聘員工的核準
5.3.1普通員工:解聘普通員工,應先由部門主管提出,報執行總裁批準后,送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指導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5.3.2中層管理人員:由執行總裁提出,報董事長批準。
5.4解聘員工的流程
5.4.1部門提出解聘員工的申請,應首先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在表中確定工作交接期限和交接人,將審批表報送公司董事長批準。
5.4.2解聘員工的申請得到批準后,綜合辦公室負責通知被解聘員工,并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5.4.3員工到綜合辦公室領取《離職交接單》開始辦理交接工作。
5.4.4員工應在約定的交接時間內,首先辦理完本部門的工作移交,然后再按照《離職交接單》中規定的移交內容,分別到其他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5.4.5離職員工在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后,由綜合辦公室核算薪酬和福利。
5.4.6綜合辦公室須在確認所有離職手續已辦妥后,將為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5.5解聘員工的薪酬福利
5.5.1解聘員工工資
(1)綜合辦公室在確認員工完成交接工作及賬、物移交后,為離職員工做工資結算;
(2)離職員工當月工資由綜合辦公室根據員工當月出勤情況計算,在發薪日存入到員工的工資卡中。
5.5.2解聘員工社保和檔案關系
(1)每月15日(含15日)之前離職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在當月終止其人事檔案和社保;
(2)每月15日之后離職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從離職工資中扣除該月的社保費,并在員工離職的次月凍結其人事檔案關系,并轉為個人存檔。
6、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6.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或本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為合同到期終止;
6.2公司或員工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6.3員工應于合同到期日前半個月內做好離職交接準備,并在到期日前一周辦理交接手續。
6.4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流程與解聘員工流程相同。
7、公司辭退
7.1若員工有下列任一表現,公司有權利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發出通知或付給替代薪酬,同時公司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7.1.1經三次警告仍擅自遲到或早退。
7.1.2累計一個季度考核期內曠工3次或半年累計曠工5次。
7.1.3不誠實,瀆職或不服從領導,以及給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7.1.4疏于職守,不遵從指示或安排而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
7.1.5未經公司事先同意,在其他任何機構從事任何工作的。
7.1.6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內參與其他機構對公司業務競爭的。
7.1.7侵占、損毀或試圖侵占、損毀公司財產。
7.1.8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
7.1.9被任一法庭判定有罪(無論其罪行是否與公司有關)。
7.1.10公司其他規章制度中所規定的予以辭退的表現。
7.2不辦理任何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3日(含)以上未與公司取得聯系的人員,公司對其作辭退處理,且公司不需要支付員工任何經濟補償,同時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有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7.3員工擅自離崗后,其原部門應在2日內向綜合辦公室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申報,并到財務、綜合辦公室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關于清查結果的書面報告應于一周內提交。
7.4若因擅自離崗員工所在部門的原因,未能及時地通知綜合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而給公司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將由其部門主管領導負責。
7.5對于擅自離崗被公司辭退的員工,綜合辦公室將凍結其薪酬福利、社會保險和檔案關系。不予發放當月工資。
7.6辦理辭退的流程同解聘。
8、辦理離職的注意事項
8.1工作移交
8.1.1員工離職核準后,部門負責人首先須確定工作交接期限。工作移交是離職員工移交轉移的重點,離職員工須以工作內容為主在兩日內列出移交清單。
8.1.2部門主管必須制定專人接手并由部門負責人最終確認,并逐項交接,離職員工有義務積極配合交接。
8.1.3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應注意公司內部文件的保密工作。
8.2員工的賬、物移交
8.2.1工作交接完畢后,由部門負責人督促離職員工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到所有相關部門辦理清單手續,清退所有公司辦公資產,結清所有公司的賬、物。
8.2.2各相關部門辦完本部門清理手續后須由移交人和部門主管在《離職交接單》上簽字確認。
9、相關部門職責
9.1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員工離崗規范進行完善并監督執行情況。
9.2綜合辦公室負責對離崗員工的辦公位、辦公資產(計算機、通訊設施、辦公用品及其他)、電子郵箱等相關事項進行檢查和清理。
9.3綜合管理部網管負責對員工電子信箱進行清理,并對員工的個人電腦設備進行驗收。
9.4綜合管理部負責將離職員工的辦公資產清點入庫,清理所有欠款和報銷賬目。
9.5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收回公司人事和福利相關的文檔,并為離職員工清算考勤和工資。
9.6所在部門負責對離職員工的工作交接、辦公資產的清理、財務的結清跟蹤監察,從整體上監控員工離職手續的辦理情況;當某清理環節出現問題時,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協調并立即通知綜合管理部門。
10、離職后事項
10.1綜合管理部負責終止、轉移各項保險和轉出檔案。
10.2員工離職后,公司將把員工人事檔案管子轉化為個人戶,存檔費自員工離職后由個人負擔。
10.3員工在離職后,可到單位開戶的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10.4員工辦公用品等相關公司財物在離職后三天內仍不能結算清楚,未結清部分公司將按照用品破損或遺失處理,并按照物品原值從離職工資中扣留,待結清后再做支付。
10.5員工在公司的內部人事檔案在員工離職后應至少保留兩年。
11、離職約束
11.1由公司選送培訓并簽有培訓協議者,服務期內辭職須按培訓協議要求賠償培訓費。
11.2離職人員不得私自帶走技術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器材等公司財物或知識產權成果,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并承擔法律責任和賠償經濟損失。
11.3員工無論以何種原因離職,均必須辦妥離職工作交接手續、收到離職證明方可離開公司,否則綜合管理部門有權凍結其勞動關系和當月工資,且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按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11.4凡違紀辭退的員工,公司不須提前通知、不作任何補償。
11.5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11.6員工于離職后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交接人知情不報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11.7在員工離職期間及離職之后,員工與公司發生沖突的,公司有權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2、附則
12.1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公司所有。
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2
電腦應用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各級人員移交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104條的規定訂定。
第二條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一)主管人員:是指部經理、室主任、科(股長)。
(二)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一)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訂)。
(二)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三)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四)其他應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并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移交清冊應合訂一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監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經理,經理、協理由副總經理或派專人辦理。
第七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準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冊送齊,致使后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后任會同臨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詢情不報的,并予議處。
第九條后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揭報上峰,倘有隱匿,并予議處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長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3
(一)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細則辦理。
(二)員工離職區分:
1、自請辭職。
2、職務調動離職。
3、退休離職。
4、解雇離職。
5、其他原因離職。
(三)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級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如附件一)按規定填妥后,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后,一份存原單位,一份離職人保存,一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并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并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①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③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內辦妥。
(六)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八)離職手續辦妥后,始準填發離職證明。
(九)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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