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案例解析】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通常不視為就業,與實習單位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本案中的林某不同,林某雖未畢業,但已完成全部學業,即將步入社會。現在的大中專院校為了提高就業率,也鼓勵學生在最后的實習階段尋找工作。林某到某醫藥公司登記求職,目的就是為了就業,而非學習,醫藥公司對林某的情況也完全知情,雙方在此基礎上也就應聘、錄用等事宜達成一致,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明確了崗位和報酬,所以,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動合同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另外,林某與某醫藥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早已年滿18周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林某在登記求職時,已完成了全部學業,明確向某醫藥公司表達了求職就業愿望,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此后,林某按合同約定提供了勞務,該醫藥公司亦向林某支付了勞動報酬,并對其進行了管理,這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因此,法院應判決林某與該醫藥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原作者:三茅學習傳播員[提供了勞務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