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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這合理嗎?
我以往求職經歷中經常會有這種情況,好多企業在簽訂合同問題上,都會這么對試用期員工說“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合同,轉正之后才簽正式合同。兩份不一樣。”請教各位,這種行為合法嗎?
依我個人的理解,正式合同里已經包括了試用期的相關條例,那這么做不是多此一舉嗎?企業這種做法的用意何在呢?
如若不合理,求職者又應該怎么應對呢?[ 此帖被掌心的太陽在2012-11-13 19:5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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