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依然非常嚴重。以下是大學網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歡迎閱讀!
食品安全問題案例分析
【要點提示】
食品安全標準可以分為實質性安全和形式性安全,對此應當從嚴把握,以形式性安全為辨別標準,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形式性安全標準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即應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寶雞市某超市公司。
2016年3月20日20時許,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買迪士尼壓片糖果1盒,價值4.8元。次日發現商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3月19日,保持期為一年,商品超過保質期一天時間。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4.8元,并懲罰性賠償1000元。
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見《食品安全法》將保質期納入了食品安全標準范圍,明令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北桓孀鳛楫a品經營者,對所售產品的質量有謹慎審查義務,只要盡到日常職責即能發現所售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現被告未能證明其存在無法知曉保質期的情形,應當推定明知食品超過保質期而仍然銷售,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貨款4.8元,賠償100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自動履行了判決內容。
【評析】
本案在評議過程中出現以下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侵權賠償領域以“填平”原則為基礎,以“懲罰”賠償為例外。懲罰性賠償原則不符合按勞分配的憲法原則,總體適用上要采取抑制態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糖果》從污染物限量、微生物指標、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等方面做出了技術性規定,只有污染物、微生物、添加劑等超標,威脅危害人體健康時,才能認定為不安全的食品,判令進行懲罰性賠償。本案糖果過期一天,尚不可能變質腐爛,對人體造成危害,只是可能不再符合質量標準。不能混淆質量標準與安全標準的概念,在質量標準與安全標準之間存在一定過渡地帶,可以稱之為灰色食品地帶,生產銷售灰色食品并不必然承擔食品安全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只須承擔買賣合同上的違約責任即可。
另一種觀點如同判決理由,認為立法對食品安全采取嚴格主義標準,食品安全不僅僅指食品的內在質量,還包含形式安全標準。法律明確禁止銷售過期食品,說明立法推定過期食品為不安全的食品,生產銷售過期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
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爭議必須厘清兩個問題,一是食品安全標準的概念、二是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原則。
一、食品安全標準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笨梢钥闯,食品安全有兩個方面要求,一是無毒無害,二是營養有效。而在現實消費領域,如果要讓普通消費者判別食品是否實質安全,必然面臨許多困難。包括:1、專業知識復雜性。污染物、添加劑是否超標,營養物質是否達標,必須借助于專業的檢測人員和實驗設備才能完成,成本高昂;2、損害結果隱蔽性。有些食物中毒是日積月累形成的,短時間無法辨別,長時間又無法確定因果關系;3、損害結果的嚴重性。一旦食用到毒害食品,遭受的都是身體上的損害,遠比財產損害要嚴重的多,且大多損害結果具有具有不可逆性,譬如“毒奶粉”事件造成的“大頭娃娃”和嬰兒腎衰竭等?梢娨屍胀ㄏM者從實質無害有營養角度判別食品是否安全基本不可能,不能有效發揮法律的懲罰作用和預防價值。為了便于甄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痹摋l提出了與食品安全不同的一個概念,即“食品安全標準”,并列舉性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包括的范圍。顯然除過實質無毒無害有營養以外,還從標識、衛生、質量等方面提出了形式性的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標準擴大了法律概念的外延,給普通消費者提供了一個從形式標準角度判別食品是否安全的途徑,有利于充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必須建立這樣一個概念,即食品安全不等于食品安全標準,實質安全食品,如果從外觀形式不符合標準要求,同樣可以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妒称钒踩ā返谝话偎氖藯l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適用前提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而不是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損害。本案中,超市所售食品超過了保持期一天,普通消費者從形式標準角度對該食品安全產生了合理懷疑,且銷售過期食品為《食品安全法》所明令禁止,故可以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
司法實踐中,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有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兩種法律責任。筆者認為,鑒于行政機關具有強大的公權力和專業水平,在行政處罰類案件中,對食品安全標準可以從嚴掌握,注重食品實質性是否有毒有害或是營養達標,而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從寬掌握,允許并支持消費者從形式標準角度提出質疑。
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原則
本案事實類同于“王海打假”。對于該現象曾引發了“刁民”還是“奸商”的持續爭議。甚至一度時期司法實踐中以“知假買假”者明顯不是生活消費為目的,而否認其 “消費者”主體資格,進而將其排除在消費法律關系之外。司法必須切近于解決社會實際問題。近年來,“蘇丹紅”、“地溝油”、“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生,范圍之廣、損害之惡已經讓普通群眾達到談“食”色變的地步,問題的嚴重性已經遠遠超過王海等人道德爭議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兩相權衡取其輕,我們應當看到目前環境中王海等人在打假方面的積極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支持此種行為。該觀點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所確定。
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適用還存在以下爭議:1、損失的認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原則以消費者存在“損害”為前提。有觀點認為,本案原告購買果片后并未實際食用,無損害后果,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2、“明知”的責任。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明知而為”,有觀點認為本案原告必須證實超市明知果片過期而仍舊銷售,否則應當認定超市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既然司法實踐應當支持“王海打假”行為,那么對“損害”和“明知”均應當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理解。具體來說 “損害”應當作廣義理解,擴大到財產損失方面。當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即失去了商品的使用流通價值,消費者為購買食品所支付的對價便成了一種財產損失。在無人身損失的情況下,賠償可以財產損失為標準計算。如果要讓消費者證明經營者是否處于“明知”狀態,明顯存在舉證困難。經營者應當對所經營商品盡謹慎審查義務,其所經營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時,我們首先應當推定其未定到該義務,處于一種“明知”狀態,將“非明知”的舉證責任分配于經營者。
延伸 閱讀:
“如何維權”專業人士解讀食品安全問題維權案例:保留證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發現食品有問題,除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哪些情形可以使用10倍賠償金的規定?記者找到幾個生活中的案例,請市食藥監局專業人士進行解讀。
楊女士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幾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發現,該奶茶的產品配料表中雖然標示配料中含有“氫化植物油”成分,但卻沒有在產品營養成分表內標示 “反式脂肪(酸)”含量,于是以奶茶預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為由,要求超市給予十倍賠償。超市方面予以拒絕,理由是奶茶來源合法、質量合格、廠家資質與檢測報告齊全,是否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屬超市過錯。
針對這樣的情況,市食藥監局專業人士給出評析:超市應給予十倍賠償。《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規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贝税咐婺滩杳黠@與之相違!妒称钒踩ā返26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第67條指出: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的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超市明知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已經實際銷售,顯然難辭其咎。
同樣是超市,顧先生購買了兩袋大米。大米外包裝袋上寫明生產日期為2015年7月20日,產品執行標準為NY5115-2008。經上網查找,顧先生發現該標準早在2013年6月26日被廢止,且于2014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賠償。超市認為,使用已廢止標準屬實,但大米質量合格,且大米并非其所生產,應找大米的生產廠家索要賠償。
超市是否有責任給予賠償?市食藥監局給出肯定的答案。理由是,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簡而言之,顧先生具有索賠的選擇權,超市只能先行擔責。
對于食品安全投訴和維權,市食藥監局提醒廣大市民,購買食品時應關注商品標識如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因疏忽大意而購買到已過期的定型包裝食品,或購買到仍在保證期內的食品發生霉變、有異味、有雜物等情形的,均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維權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在索賠時需舉證證明其與商家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以及商品包裝標識不實的事實,日常生活中注意索取、保存銷售小票、發票以及產品包裝、剩余產品等,以免因證據不足影響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