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相干政策,對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報酬有關事項進一步明晰,參保人現金墊付醫療用度的,該當在用度產生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理賠,住院醫療用度該當在出院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理賠。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明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報酬有關事項的關照
各有關單元:
為保障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權益,按照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相干政策,對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報酬有關事項進一步明晰如下:
一、參保人在享受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報酬的基本上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報酬。參保人醫療用度不切合享受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報酬時刻段劃定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不予付出。
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試行步伐》(深人社規〔2015〕7號,以下簡稱《試行步伐》)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本人自付的部門”是指參保人住院所產生根基醫療用度和處所增補醫療用度未高出起付線的部門以及《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步伐》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劃定的參保人住院用度的小我私人自付部門。
參保人住院用度按《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步伐》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劃定而響應增進的小我私人自付部門,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不予付出。
三、《試行步伐》第七條第二款中的“藥品所產生的用度”是指參保人在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購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增補醫療保險藥品目次》內藥品的用度。
四、參保人現金墊付醫療用度的,該當在用度產生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理賠,住院醫療用度該當在出院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理賠。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6月10日
[深圳重特大疾病醫保報酬增補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