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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通知不能勝任,若做調崗處理工資待遇怎么算?

時間:2024-08-06 03:15:27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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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通知不能勝任,若做調崗處理工資待遇怎么算?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滿通知不能勝任,若做調崗處理工資待遇怎么算?,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試用期滿通知不能勝任,若做調崗處理工資待遇怎么算?

  試用期滿通知不能勝任,若做調崗處理工資待遇怎么算? 

  試用期內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等待遇可以與正式職工有所差異,但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之下使用被試用者。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為正式職工。試用期一般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在原固定工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我國勞動法作了限制性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一、需要舉證。試用期內,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辭退勞動者。

  二、需要公司提供證據聲明他的工作職責任務,經過了考評,是不勝任,且將不勝任結果書面通知員工。

  三、 調崗降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以降多少。如果的確不勝任工作而調崗是可以降薪的。

  四、 試用期結束沒有書面通知不合格,就直接視為轉正了。

  五、 補充問題:可以要求補償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如果公司能證明他不適合從事原工作,應依法給他調換崗位。如果公司履行了以上義務后,他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其已經不具備在公司工作的職業能力,公司有權依照上述程序跟他解除勞動合同。需指出的是,調換崗位必須體現合理性。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充分協商,并根據員工的工作經驗、工作能力、技能、調崗前工作內容等進行調崗,要杜絕盲目亂調崗,否則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新崗位為由予以辭退。不論是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原工作還是不能勝任新崗位,前提應當是已明確了員工的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制定有考核指標或者設定有工作目標,而且是合理的。1994年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6條指出:“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員工無法完成。”對該規定可以解讀為:當用人單位與員工已就工作內容、任務目標、績效考核標準進行約定的,則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的,則依照與其相同崗位的大多數員工普遍都可達到的標準執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工作內容、目標或考核指標合理,或者無法提供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據,或者無法證明該員工完成的任務未達到同崗位大多數員工普遍都可達到的標準,那么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就很可能被判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可以給我降低原來勞動合同上的薪水待遇嗎?

  1、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金。

  2、企業隨意調低員工工資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屬于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你有權要求公司依法補足拖欠的工資差額。

  3、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強制裁決公司支付拖欠你的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金。

  另外,試用期結束10天,期間沒有書面通知我不合格的通知,我是否就算正式員工了?

  在試用期發了正式員工的工資,但沒有通知員工已經“轉正”,是不是能過試用期,要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試用期兩個月,或者三個月,只要時間到了,未辦理轉正手續,從法律角度,也是已經是正式員工的。

  法律分析

  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用工,即已經轉正。試用期實力打造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雙向選擇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同一單位只可以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辦理轉正手續,繼續用工即視為已經轉正。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單獨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的,也就是工資標準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試用期間的相關福利待遇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也就是暫不享受相關福利待遇的, 公司需要為員工辦理轉正手續。如果員工一經被單位聘用上崗,就直接享受合同約定的各項待遇,不需要單獨辦理轉正手續。員工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未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情況下,即可視為試用期合格,試用期也自動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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