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為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特就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關于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特就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人員密集場所的業主和經營使用單位必須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嚴禁違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擅自改變建筑結構和用途。
二、人員密集場所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設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維護,加強員工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必須符合規定,嚴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鎖閉和遮擋安全出口。有人員住宿的場所,安全出口必須24小時保持暢通。
五、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擋、損壞、拆除或埋壓圈占。
六、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氣設備安裝、電氣線路敷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嚴禁擅自拉接臨時電線、違規使用明火照明和進行電焊、氣焊操作。
七、人員密集場所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嚴禁在建筑內燃放煙花。
八、人員密集場所嚴禁超員使用。
九、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制定滅火疏散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
十、公民應當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
本通告所稱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金融和證券交易廳等商業場所,歌舞廳、影劇院、夜總會、游藝廳、網吧、洗浴等公共娛樂休閑場所,醫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務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會堂等人員集中場所,汽車、火車站候車室,港口碼頭候船室,機場候機廳,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及員工集體宿舍。
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