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不成,黃某糾集3個人,將陳某打成鼓膜穿孔,2013年12月,經法醫鑒定,陳某構成輕傷。
因為6周后傷情痊愈,陳某沒再做復查,今年5月,漳州市檢察院技術審查后認為,無法認定是否屬于輕傷。
昨日,少了這條故意傷害罪名的從重細節,最終黃某等4名被告人,經南靖檢察院提起公訴,被一審法院判處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4個月到5個月不等,緩刑8個月至1年不等。
【事件】
鼓膜穿孔6周后痊愈 無法認定為輕傷
陳某欠黃某3萬多元債務。
2012年12月27日1時許,黃某得知陳某在南靖縣山城鎮茶葉街,便糾集王某等3人,到茶葉街找陳某要錢。
因陳某無法還錢,黃某、王某多次踢打陳某的頭部、手臂、腳等處,黃某逼迫陳某叫人,將其小車開到靖城鎮給自己扣押,后黃某又將陳某載到自己家,逼其寫了一張八萬二千元的欠條,直到當日4時許才放走陳某。
2013年1月16日,經南靖縣公安局法醫鑒定,陳某雙側外傷性鼓膜穿孔,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陳某屬于輕傷;但今年5月21日,經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審查,因未見到陳某傷后6周復查的病歷材料,無法認定其是否屬于輕傷。
為什么公安法醫鑒定是輕傷,最終到檢查起訴階段卻變了呢?
【說法】
新鑒定標準出臺 傷情等級劃分更細
昨日,海都記者從漳州市檢察院獲悉,從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新的傷情鑒定標準。
在此之前,法醫學人身傷情鑒定標準是1990年頒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
為規范法醫學人身傷情鑒定工作,由公安部牽頭,在廣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以及社會醫學院校、全國公安系統法醫學專家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組織專家歷時6年,修訂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新標準整合了原有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三個標準,將損傷程度由重到輕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等5個級別。
“以前規定‘外傷性鼓膜穿孔’屬于輕傷,現在則更為細化,外傷性鼓膜穿孔是否構成輕傷應視愈合時間判斷,6周不能自行愈合屬于輕傷二級,6周能自行愈合屬于輕微傷。”檢察官劉龍清介紹。
本案中,陳某的傷勢于6周內痊愈,依據新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卻屬輕微傷。如果沒有復查材料,根據司法部的通知,應認定為輕微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