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劃分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
二、調整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我市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基準費率對應執行國家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具體標準為:一類至八類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所對應的行業工傷保險類別。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南京五險一金繳納比例之失業保險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和地稅局《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61號)要求,我市對失業保險繳費作如下調整:
一、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單位繳費的比例為1%,個人繳費的比例為0.5%。
二、自2016年4月份開始按照新費率核定參保單位應繳失業保險費。參保單位1至3月按原費率多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4月及以后應繳費額中予以核減。
南京五險一金繳納比例之公積金
職工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月繳存額加上單位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和單位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最低為5%、最高為20%,單位和職工可以在這個比例區間進行選擇。
南京目前繳存比例為8%~12%,還沒有超過12%的繳存比例。而經營困難的企業暫緩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定,南京一直都執行這樣的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各12%;外商和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個人各10%—12%;其它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個人各8%-12%。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機關事業單位繳存比例執行。
【其他】
養老保險:單位20% ,個人8%
醫療保險:單位9%,個人2%+大病保險10元
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繳費
南京五險一金繳費基數確定的方法如下:
1、社會保險各險種采用統一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職工上一自然年度工資性收入總額除以實際發放工資月數申報職工個人本結算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的月繳費基數。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應采取本人確認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職工。
2、依據國家統計局的口徑,職工工資收入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性收入等。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公布繳費基數的上、下限。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限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申報其繳費基數,對申報的繳費基數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標準的,由經辦機構在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確定后統一調整。
【最新政策】
據了解,南京市五項社會保險采用統一的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按照職工2015年度工資性收入總額除以實際發放工資月數確定和申報職工個人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月繳費基數,所申報的繳費基數須經職工本人確認或公示。
與此同時,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書面審查。對勞務派遣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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