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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職工失業后,由單位負責到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手續。下文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福建省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福建失業拜保險領取標準
根據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如何繳納失業保險費,比例是多少?
單位按照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職工的月工資總額有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含農民合同制工人),職工按照其月工資總額排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愿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由單位從其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代扣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本人自愿繳納的.除外。
失業人員在失業前需要累計繳滿一年的,可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城鎮職工領取標準: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計發;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滿10年不足20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5%計發;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20年以上的,按當地最低標準8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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