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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解型考點
理解型考點
例1.下面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說法錯誤的是(abce)
(a)不安抗辯權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b)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機會行使不安抗辯權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后則意味著合同的終止
(d)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合同,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e)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對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約感到擔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去與之訂立合同
這是在考察考生對不安抗辯權的理解。像這樣的考點是很有一|建設工程教育網|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須真正理解了這個知識點后才能做得出來。我們來分析一下上面的各個選項。對于a項,明顯是錯誤的,不安抗辯權屬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機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對于b項,顯然也是不正確的,既然我們已經明確了,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那么,合同中應該后履行的一方就沒有這個權利。對于c項,顯然也不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結果是“中止”合同,當然不排除最后“終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的話,當事人就不可以“終止”,而要去繼續履行合同了。
例2.關于債的說法正確的是(be)
(a)債只能表現為錢
(b)債可以表現為行為
(c)只要當事人互負債務,就可以抵銷
(d)只要當事人死亡,債就解除了
(e)債權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這是考查考生對債這個概念的理解。對于債,我們要抓住它的本質,其本質就是“義務”,這樣就容易理解了,因為義務表現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則我們就容易局限在“欠債還錢”的圈子里,認為債就是錢了。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幾個選項,對于a項,明顯是不對的,它就是我們剛才所說的局限在那個圈子里了。對于c項,我們知道抵銷是有條件的,必須要具備三個條件才可以抵銷,那就是|建設工程教育網|數額相等、種類相同并且同時到期。目前只有一個條件,顯然是不妥的。對于d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條件的,只適用于“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才能夠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對于e項,是正確的選項,這是書中的原話,因為債權能否實現不一定,如果債務人不還錢,這個債權就實現不了。所以,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書中這樣的知識點很多,所以在精讀階段一定要將這些知識點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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