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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單獨二胎”新政策解讀
近日,為有序實施“單獨二孩”政策,福建省衛生計生委就獨生子女的界定、單獨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等問題發出通知。福建新增三種獨生子女認定情況。通知明確,獨生子女一般指夫婦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子女的。
新增以下情形視為獨生子女:
(一)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二)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以及該夫婦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
(三)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離異后,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議由一方撫養并長期共同生活,且撫養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
對于單獨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通知明確符合以下三種情形,單獨再婚夫婦可允許其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二)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
福建省還可認定為獨生子女的情形有:
(一) 本人曾經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為父母現存唯一子女的。
(二) 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且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獨養子女的。
(三)雙方生育一個子女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或者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又合法生育一個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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