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職工醫保繳費的年限規定
關于城鎮職工退休人員醫保繳費的規定有了調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并且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和累計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停止繳費,并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此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執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新規中具體的年限規定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3年的,用人單位和個人都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組成。
該規定顛覆了過去醫保終身繳納的現狀,城鎮職工參保退休人員達到規定年限,便可停止繳費。新的試行辦法參保人員累計繳費達到最低年限,退休后可不再繳費,免費享受醫保待遇,應該說用人單位的負擔減輕了,靈活就業人員總的繳費年限變短了。
行政區域內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休人員,還包括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這類人群納入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
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
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可選擇按月繳費或一次性繳費。所需費用,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退休的,由個人承擔。選擇一次性繳費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8%的費率,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至最低繳費年限。
而企業因停產或瀕臨破產等原因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申請,經批準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合同后方可緩繳,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保單位合并、兼并、改制、分立、轉讓,必須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應優先清償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一次性繳納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實際繳費年限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統籌地區外轉入的人員,其在原統籌地區的實際繳費年限連續計算,重復繳費期間的年限不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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