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時間的長短影響到船舶的使用周期,直接涉及船方的利益,因而成為程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條款。裝卸時間一般用若干日(或時)表示,也可用平均每天裝卸若干噸,即裝卸率表示。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哪些應當算作工作日,哪些應當除外,主要有以下三種規定方法:
1、按日(Days)或連續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計算:即期限一開始,不論風雪日、星期日或例假日等實際不能進行裝卸的日子,均全部計算在裝卸期限之內。這種計算方法,通常僅適用于石油、礦砂等使用油管或傳送帶進行裝卸作業的不受晝夜和風雨影響的商品。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計算:工作日是指有關港口可以進行工作的日子,因而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每個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如租船合同未作規定,則可按港口習慣辦理。
3、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計算:即除星期日、例假日不計入裝卸時間外,由于天氣不良,不能進行裝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時)也不計入裝卸時間。“晴天工作日”雖然已經包含了“工作日”的含義,但為了明確起見,習慣上都把“晴天工作日”稱為“除去星期日和例假日的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或進一步明確規定:“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even if used),意即星期日和例假日應從裝卸時間內扣除,即使租船人實際上已經使用了星期日或例假日,船方也無權將星期日和例假日計入裝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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