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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工傷保險賠償條例
山東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山東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山東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2016年山東省工傷賠償標準是根據統計機關公布的2015年的相關數據,對各賠償項目進行了相應調整。部分數據請在工傷賠償法律網勞保數據中查詢。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如《威海市關于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二)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4、備注: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根據協定的配置項目和標準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出該標準的,不予支付。
(五)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1條。
(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九)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一般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2條;第23條。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
4、備注: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及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制定。
(十)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22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6個月、六級傷殘為30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4條、第25條第1款;第3款。
4、備注:(1)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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