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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商品房期房買賣合同范本(2)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該商品房單價不變,以產權登記面積據實結算房價款。
3、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 %(不含本數)時,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
第九條 交房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200 年 月 日前,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完成規劃、單體工程質量、消防、人防、燃氣等專項驗收;
2、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及園林綠化工程按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電、給水、排水等設施按設計要求建成,并經有關行業單位認可達到正常使用條件;
4、完成商品房項目竣工交付使用相關手續;
;
5、供電:
;
6、給水:
;
7、
;
8、
;
9、
;
10、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將辦理交接手續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證件等內容書面通知買受人。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交納有關稅費(含物業服務費)作為交接該商品房的條件。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規劃、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該商品房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時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見附件四)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裝飾、設備差價以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的為準。
2、 。
3、 。
第十五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房地產初始登記。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列明保修范圍、保修期、保修責任和保修單位等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七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1、買受人享有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
(1) ;
(2) ;
(3) [所有權][使用權]。
2、買受人享有該商品房所在項目的?
(1) ;
(2) ;
(3) [所有權][使用權]。
3、出賣人享有該商品房所在項目的
(1) ;
(2) ;
(3) [所有權][使用權]。
4、買受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 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見附件五)。
第十九條 出賣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日內,按原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并將買受人已支付的房價款全額退還買受人。如遇房價上漲,出賣人還需向買受人支付按照新價格計算的房價款與原房價款的差額。
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日內,按原房價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買受人已支付的房價款全額退還買受人。如遇房價下降,買受人還需向出賣人支付原房價款與按照新價格計算的房價款的差額。
第二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見附件六)。
第二十二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商品房為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由出賣人向房產、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機構】 【委托代理機構】
(簽章) (簽章)
二○一 年 月 日簽于
附件一:該商品房及所在樓層平面圖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附件三:出賣人對該商品房的說明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附件四:裝飾、設備標準(全裝修另簽補充協議)
1、外墻:
2、內墻:
3、頂棚:
4、地面:
5、門:
窗:
6、廚房:
7、衛生間:
8、陽臺:
9、電梯:
10:其它: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附件五:前期物業服務內容的約定
一、 前期物業服務內容及質量
二、 前期物業服務費用項目及價格
三、其他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附件六:合同補充協議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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