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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產假被辭退是否合法?
每個公司都有給女性一個基本的福利,那就是產假。正常來說休產假是不違法的,并且休完產假也是可以正常上班的,但是最近也發現這樣的一件事情,休完產假公司便將該女子辭退,在這樣的情況下到底是誰對誰錯?企業與個人都該承擔哪些責任呢?現在我們來看下具體情況分析。
女子休完產假發現自己沒了工作崗位,憤然將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卻大呼冤枉,說曾為女子安排別的工作崗位但遭拒絕。近日,包河區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
今年28歲的祁某,2009年7月來到合肥某房產公司工作,合同簽到2010年7月底。合同期滿后,一直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今年1月到5月,祁某回家生孩子,產假期滿后回單位上班發現自己的工作崗位已經沒有了,部門也被撤銷。
在訴狀中祁某稱,回單位后沒幾天,人事部經理就口頭通知她已被單位開除,不必再來上班。隨后一直逼迫祁某主動離職,祁某則一直堅持上班,并就開除一事和公司協商,但一直無果。祁某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拖欠工資、拖欠工資賠償金、加班工資、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產假期間工資差額等,共計5.5萬余元。
被告公司辯稱,祁某休滿假期回單位時,公司曾為其安排新的工作崗位但被拒絕,其間還繼續為祁某繳納社保、支付工資,只是祁某一直不來領取。而且祁某產假時,單位已為其支付生育津貼,不應再發放產假期間工資。
法院經審理查明:祁某休完產假回來后,由于原工作崗位及所在部門被撤銷,雙方為崗位安排發生爭議。今年5月30日,公司通知祁某,因公司合肥項目基本結束,祁某所在的合約部已取消,公司可以調她去外地合約部繼續任職,或在合肥公司其他崗位任職,但被祁某拒絕。因祁某尚在哺乳期內,公司通知她自6月起回家待崗,每月發放720元的生活費,勞動合同也順延至哺乳期滿。今年2到5月,祁某從社保機構領取了4個月津貼,沒領5月18日以后的工資。同時,公司為祁某繳納社會保險到今年7月。
法院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處于存續狀態,被告并未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因此祁某主張的經濟賠償金、未簽勞動合同工資差額等沒有事實依據;加班工資沒有舉證不予支持;祁某已領取相應的生育津貼,再要求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沒有法律依據。而在判決書下發之前,法院成功調解,公司付給祁某各項費用1.2萬元,雙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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