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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最新
云南省2014年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
未死亡的情況: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注: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各項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條例三十條) 。
二、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人數*天數 (條例三十條) 。
三、交通食宿費:交通食宿費=交通費+食宿費+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用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工出差住宿標準*天數+職工因工出差伙食標準*天數。
注:此項賠償前提是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在統籌地區就醫則不存在此項賠償(條例三十條)。
四、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條例三十二條)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75-領取一次性待遇時的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輔助器具標準(《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五、護理費:(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30%。
注:該項賠償自工傷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時開始至恢復自理能力時止(條例三十四條)。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
一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7;二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5;
三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3;四級傷殘補助=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8;六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6;
七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3;八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1;
九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9; 十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7;
七、傷殘津貼:(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五六級傷殘只有在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時才可獲得。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包括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
一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4;
二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2;
三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8;
四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6;
注:條件是受傷時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受傷時年滿45周歲以上按相應等級分別減少3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3;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9;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2;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8;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7。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5;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8;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6;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注:以上兩項補助五、六級適用于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七到十級適用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全部由單位支付。
死亡的情況:
一、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條例三十九條)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條例三十七條)
其他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撫恤金:(《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配偶撫恤金=6萬元;
其 他=4萬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滿18周歲終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供養親屬有多人時,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5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六條)。
注:(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條例三十七條)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6955*20=539100元)(2014年標準)
注: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非法用工傷亡一次性補償標準
未死亡的情況:
一、一次性(傷殘)賠償金:
一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6;
二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4;
三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2;
四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0;
五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8;
六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
七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4;
八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
九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
十級傷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1。
死亡的情況:
二、一次性(死亡)賠償金
一次性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6955*20=539100元)(2014年標準)
三、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26955*10=269550元)(2014年標準)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六、七、八條)
云南省2014年計算標準:
伙食補助=100元/人/天
月平均工資=48997/12=4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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