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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解讀
近日,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有關法規,會同相關部門對《煙臺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煙政辦發[2011]20號)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修訂稿。
《煙臺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稿)是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煙臺實際情況制定的。
《辦法(修訂稿)》涵蓋了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中對維修基金、住宅共有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等做了明確的概念性界定。第四至七條中,對維修資金所涉及的所有權、管理權、監督權等做了職責劃分。
交存方面,明確了住宅、非住宅具體應交存維修基金的范圍,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交存賬戶的設立、管理、監察等。對于業主大會成立前后維修資金的管理也做出了具體權責劃分。第十條中提到,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由物業主管部門代為統一管理,并設立資金專戶;第十四至十六條規定了,業主大會成立后維修資金轉移所涉及的手續等問題。
使用方面,明確提出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將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了一般使用、計劃使用、和應急使用三部分,且做出了相應劃分,同時明文規定維修資金使用程序。第二十一條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應急維修程序: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墻防水嚴重損壞;電梯故障;消防系統故障;建筑外立面裝飾和公共構件嚴重脫落松動;玻璃幕墻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單獨登記權屬的地下車庫雨水倒灌;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
監督管理方面,物業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一次,并建立業主查詢制度。規定維修資金的收取、管理、使用、財務管理、會計審核等應受到按照相關部門規定進行并受其監督。第四十一條規定,維修資金賬戶應當通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第四十四條中提到,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對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的服務情況納入其信用檔案管理,作為企業資質升級和星級考評的主要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辦法(修訂稿)》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五條規定,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單獨依法登記權屬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等其它非住宅物業,也應建立維修資金制度。
目前該修訂稿處于意見征求階段,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7月1日。屆時將會根據反饋信息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審核,完成最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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