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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社保政策詳細解讀(2)
9、郊區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從小城鎮社保轉為“城保”
按照新規定,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也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據悉,這部分人群原來繳納的是小城鎮社保,據了解,目前繳納小城鎮保險的從業人員有58.95萬人。由于這部分人群,很早就渴望納入“城保”范圍,所以本次變動對這些人群而言是項福音。
10、關鍵詞1:適用人群
需同時具備用人單位在郊區和本市戶籍
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在郊區和本市戶籍兩項條件,需同時具備。 2011年6月仍在繳費的小城鎮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2011年7月起應當停止在小城鎮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轉為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11、關鍵詞2:過渡期
與外來人員過渡方式不同采用繳費比例3年過渡
在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間,本市郊區范圍內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人員在轉為城保時,繳費基數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可以逐步過渡;與非城鎮外來從業人員的過渡方式有所不同,其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采用3年過渡。
12、關鍵詞3:繳費基數
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確定
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繳費基數確定具體辦法為: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如2010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即2338元。
13、關鍵詞4:繳費比例
2011年度個人繳費的比例總計6%
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采用3年過渡(詳見表2),2011年度個人繳費比例共6%。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按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若郊區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經協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現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參保繳費。
14、關鍵詞5: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同“城保”
郊區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后,其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轉移銜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曾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個人失業的,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分別分段核定,按規定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15、繳納“城保”人員:5大保險待遇有變
按照國家的總體部署,本市對如何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進行了研究,其中有一些政策問題,在《社會保險法》中已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又直接涉及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所以,上海在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及時對5大保險進行系列調整。
16、[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死亡后的賬戶余額和有關待遇支付進行調整
根據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 賬戶余額,可以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
此外,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除外)死亡后,按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所需費用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
17、[醫療保險] 對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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