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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保單位和人員怎樣補繳養老保險費?
實行個人繳費后,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勞動關系證明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后補繳養老保險費,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部門審核后可進行補繳,在建立個人賬戶后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單位工作的連續工齡經勞動部門認可后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國有、集體企業中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人自愿,可從2007年后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后繼續繳費。補繳或繼續繳費滿15年以上,可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原在企業工作時間經勞動部門認定后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后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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