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辦理
失業保險辦理程序如下:
1.《失業保險金申領情況表》(由本人簽字并蓋章);
2.《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
3.《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單》;
4.《失業職工登記證明書》;
5.《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合同)通知書》;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登記表》;
7.《求職登記表》;
8.養老保險手冊,《就業失業登記證》、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的銀行行卡的原件及復印件,要求:戶主頁與本人頁復印一張A4紙上,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一張A4紙上、建行卡與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一張A4紙上;
9.失業人員檔案原件及復印件。
①各級勞動部門招工手續(招用合同制工人審批表、各類派遣單、安置信、就業證明等);
②職工調動,接轉手續;
③工資升級表;
④勞動合同書(經勞動部門簽證的);
⑤養老保險手冊(核實、貼單)。失業人員在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指定時間或30日內,攜帶身份證、《**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就業失業登記證》到繳納失業保險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申領登記。超過60日的視為自動放棄享受本次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領取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失業人員失業期間領取失業金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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