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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如何規定個人募捐?
3月1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放開個人募捐權利沒有得到法律委員會的支持。
審議報告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政協委員的相關意見進行了92處修改,其中實質性的修改34處,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將于3月16日提請全國人大大會表決。
審議報告顯示,代表們普遍認為現在出臺慈善法符合實際要求,內容全面結構合理,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審議過程中,代表們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的有關意見。
有些代表建議,在草案中應充分考慮個人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的權利,適度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有些代表提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慈善法中可不作規范,不宜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放開個人募捐權利沒有得到法律委員會的支持。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公開募捐是用別人的錢辦善事,需要加以規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同時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1 社會團體轉慈善組織條件收窄
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意見: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應當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非營利組織。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的上述規定修改為: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同時刪去草案第二十三條中關于經認定的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也需滿二年的規定。
2 慈善組織財務公開納入草案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該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意見: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組織在財務會計報告時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基礎材料,是對慈善組織實施監督的重要依據,建議在草案中突出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這一條修改為:慈善組織應該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該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3 網上募捐平臺不歸地方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
意見: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臺不適宜由各級民政部門分別指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上述規定中的“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修改為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
4 實在捐不起不用擔心被追責
草案第四十一條:對捐贈人承諾而不捐等情形的處理作了規定。
意見:有代表提出,捐贈人承諾捐贈后,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影響其生產或者家庭生活的,應當允許其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法律委員會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新聞多看點:慈善法草案修改 采納陳舒馬化騰等代表建議
記者獲悉,這次對慈善法草案作出的修改,采納了廣東團代表陳舒、馬化騰等人的建議。馬化騰提出互聯網公募平臺需由民政部門認定,應當確定民政部門為國務院或省級民政部門,修改稿將該條款更改為“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
在草案討論時,陳舒提出不應該“一刀切”規定慈善組織年度活動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額的70%,可以原則性處理最低額度。昨日公布的修改稿中,將年度活動支出最低額增加了“上一年度總收入的70%”選項。
昨日下午,陳舒在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透露,自己對慈善草案修改稿表示滿意,“將互聯網信息平臺統一為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可以規范平臺,免得各地的民政部門都建自己的平臺,反而信息不通暢。對于騰訊公益平臺,我是認可的。”
至于自己強烈要求不應當設年度活動支出最低額限制未修改,陳舒說,增加了一個選項已經是一種采納,自己完全接受。至于慈善法通過之后,如何落到實處,陳舒直言,“慈善法是宏觀層面的法律,能否落地關鍵在于財稅政策是否能夠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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