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差距鴻溝有多大?我們的工作人員在內蒙古省級貧困縣杭錦旗調查得到的數據顯示:當地職工繳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當地供電公司職工最高繳存達15530多元。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和壟斷行業不顧國家明文規定,超比例超繳公積金,涉嫌違規避稅和變相發放福利。
從不足1000元到15530元,這個差距確實令人瞠目結舌,但若是近些年關注過關于公積金的新聞,會發現這樣的差距根本排不上號,各地公積金繳存相差30倍的有之,相差70倍的有之,上百倍甚至幾百倍的還有之。當然,如此巨大的繳存差距,很多情況是來源于高低兩端的違規發放。但在不考慮違規的前提下,公積金繳存也確實存在相當的差距,違規發放更多是令其雪上加霜,以至于一次又一次地沖擊著公眾的眼球。
有人提出是否要因此廢除公積金制度?陀^地說,公積金的繳存差距并不僅僅是公積金制度的問題,更多是來自于收入分配差距和國企管理失當。公積金固然是個別單位違規發放福利的一個途徑,但卻不是惟一的途徑,這些更深層次的問題終究會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當然,這并不是說公積金制度本身沒有任何問題,相反,值得深思的倒是為何公積金的相關規定頻頻失守。
這里首當其沖的便是對違規缺乏零容忍的態度。如今雖然對于公積金的發放比例有著明文規定,但這些規定卻多停留在紙面上,缺少詳細的責任認定和處罰細則,很多時候連“罰酒三杯”都不知道該罰誰。一些壟斷企業無視這些規定發放公積金的現象層出不窮,對此應該拿出更為詳盡的懲罰措施,加大這些企業的違規成本,改變公積金繳存規范失之于空、失之于軟的現狀。
公積金繳存差距還來自于稅收政策上。我國在2006年便出臺相關政策規定,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在這一規定出臺8年后,還有企業通過“多交錢少繳稅”的方式來避稅,每月發放的福利總計超過14000元。
公積金標準內部分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本身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公積金的福利性質。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公積金來避稅,卻使公積金這個本應惠及全民的政策福利異化成增大國民收入差距的因素。事實上,如果相關的稅收制度能夠嚴格執行,也不會有壟斷企業選擇以住房公積金的方式避稅。因為,超標部分計入收入有可能提高應稅稅率,同時,還損失了這筆錢的時間價值和機會成本。然而,正因為稅收政策上的失守,讓壟斷企業不斷打著公積金的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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