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一)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三)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四)騙取消費者價款、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
(五)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時謊報用工用料,損壞、偷換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
(六)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
(七)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屬于欺詐行為:
(一)銷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或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經營者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
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含其他預收款憑證)的,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其中,個體工商戶需要發行單用途預付卡的,單張限額不得超過一千元。預付卡不得設定有效期。
經營者應當對其發放的單用途預付卡向消費者提供擔保。鼓勵經營者在商業銀行開立預付卡資金存管賬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卡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
經營者應當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查詢、復制;相關資料應當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兩年。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并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
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經營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預付款的消費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服務又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與被特許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加強指導、監督,并在被特許人拒不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特許人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等內容。
第三十條 采用網絡、電視、廣播、電話、郵購、會議推介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主體名稱、住所(經營場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進行身份信息審查和登記,并在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廣播、電話、郵購、會議推介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退貨、退款義務。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標標識、使用說明書等齊全。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根據國家規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經營者應當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過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環節,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第三十二條 網絡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臺、有柜臺或者場地出租的商場、超市等經營者應當設立消費者投訴受理機構,與商戶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在消費者直接要求商戶賠付未果的前提下實行先行賠付制度。
第三章 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等公用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不得限定消費者購買指定的商品,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被他人盜用、損害造成的損失。
公用服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檢查、維護設施設備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提前告知消費者;沒有規定的,應當至少提前三日告知。
因消費者逾期未支付費用,公用服務經營者加收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消費者逾期未支付費用的數額。
第三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制定電信業務資費方案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原則,考慮消費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單項電信業務和組合電信業務等多種資費方案供消費者選擇。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等內容。實際使用量達到套餐限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告知消費者超出套餐外繼續使用該業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查詢方式。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為消費者開通、變更包月付費或者需要用戶支付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當征得消費者同意。未征得消費者同意而擅自開通的服務項目,不得向消費者收取相應費用;已經收取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
第三十五條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數量和規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費用。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裝收費餐具的經營者應當同時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
第三十六條 洗染業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共同確認洗染前的衣物狀況,并在服務單據中注明。因經營者責任造成衣物變形、損壞、串色、染色、遺失的,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美容美發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費者明示服務效果及注意事項。因經營者責任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從事開發建設商品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書面明示商品房的準確地址、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建筑和裝飾裝修標準、質保期限、配套設施、交房日期、單價、總價、產權辦理、前期物業管理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裝飾裝修工程的項目、施工方案、標準、期限、質量、價格、室內環境檢測指標、保修內容、保修期限、質量要求和質量驗收方式、施工安全責任、違約責任等內容;經營者提供裝飾裝修材料的,還應當書面約定材料的名稱、規格、價格、環保和安全指標、等級等,材料應當經消費者驗收、認可。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偷工減料。提供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要求。因經營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作的,經營者應當免費返工、重作。
裝飾裝修工程的質保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等部位的防滲漏質保期限不少于五年。質保期限內因維修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條 修理、加工業經營者應當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費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費用等真實情況;不得偷換或者故意損壞零部件,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虛列修理、加工項目。
已經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免費再修理、加工。國家有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第四十一條 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不得采取強迫、欺詐、誤導等手段進行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的,應當退還消費者所付的全部費用,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教育培訓內容設置、師資狀況、費用標準等情況。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有資質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資格。
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退學要求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提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全部教育培訓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以虛假的教育培訓成果、就業保證等,誘導消費者;
(二)安排不合格人員從事教育培訓授課;
(三)教育培訓場所、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規定;
(四)以不正當手段迫使消費者終止學業。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銷售自有產品及代銷產品時,應當向消費者說明真實情況,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提示產品性質和風險,并按照規定進行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消費者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并留存相關證據。未按照規定向消費者說明、提示并進行風險測試的,消費者有權依法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價款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等商品的經營者利用臨時場地開展集中式體驗、宣傳、銷售活動的,場地提供者應當核查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詢經營者情況的消費者提供上述真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