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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六大亮點(2)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guī)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guī)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亮點四:預付卡未用完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有利于消費者折算
此次《處罰辦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責任義務等內容。針對預收款消費方式中退款難的問題,專門規(guī)定了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同時規(guī)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限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亮點五:將企業(yè)信用記錄計入信用信息記錄,向社會公布,使企業(yè)信用記錄公開化,對企業(yè)經營時刻拉響警報。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yè)應當依據《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亮點六:對“清倉價”“甩賣價”“跳樓價”莫亂用
生活中一定會對此聲音格外耳熟:現在全場賣兩塊兩塊錢處理,兩塊錢甩賣。真正的清倉,真正的甩貨。兩塊錢,你買不了吃虧。兩塊錢,你也買不了上當!短幜P辦法》規(guī)定: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處罰辦法》的出臺更好的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更好的保障消費者安全購物。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新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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