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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領取制度(2)
5.為確保足額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待遇,待遇停發地社保機構可與待遇發放地社保機構協商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金。
(三)收回重復領取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財務處理辦法同第一條第三款。
三、重復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發放暫停程序
1.各級經辦機構發現有疑似重復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況時,應認真核查疑似人員在本地區的參保基本信息,同時將核查的疑似人員基本信息以《關于重復領取養老金疑似信息協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時與疑似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取得聯系核實相關情況。
2.被協查的疑似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給予配合,并認真核實發函機構提供的《重復領取養老金疑似信息調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認真填報本地區核實的基本信息及時將核查結果函告對方社保機構。
3.經雙方社保機構協查確認,確屬重復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經辦機構應于當月暫停發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新發放程序
1.涉及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待遇領取人取得聯系,要求本人提供書面申請一式兩份(附件二),協商確認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2.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接受本人申請后,為待遇領取人出具《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附件四),通知待遇停發地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待遇領取地根據停發地經辦機構出具的《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回執,恢復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重復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待遇停發地根據人社部發〔2009〕187號文件規定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如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按規定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養老金不再清退。
4.按“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重復參保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因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本人繳費帳戶中支付,按規定其個人賬戶有余額的余額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嚴格執行經辦政策,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發放
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的經辦政策和相關規定,確;鸢踩珶o漏洞。疑似重復發放養老金的社保機構要做到積極主動,不等不靠,先核實本地區疑似人員的參保、發放基本信息,然后及時向對方社保機構發協查函核實相關情況,經審核確認后雙方社保機構要及時暫停重復領取養老金人員的養老金發放。
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地與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要做好協調與溝通工作,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出具《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或《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待遇發放地經辦機構要根據《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或《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及時、足額做好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工作。對未按上述要求及時辦理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暫停發放或未按規定收回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造成的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由經辦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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