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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看過來,你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眼下正值暑假,很多學生選擇前往各類單位和企業實習,當上了“學生工”,以提升自身的求職競爭力。然而,有一些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學生工”當成廉價勞動力使用,“學生工”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
那么,“學生工”與實習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其在實習期間勞動報酬如何計算?其在工作期間傷害能否算工傷?日前,《工人日報》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有關法律專家。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在用人單位實習不是勞動關系
記者采訪多位勞動法律師了解到,在校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到企事業單位實習,這種情況下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一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斌倜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另外,在校學生也不是2003年勞動部頒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定》中的勞動者。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其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已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在校大學生仍然有學籍,其身份是學生,不是勞動者,故其實習行為不可能是擇業行為,也不是就業行為。”沈斌倜律師說。
實習生權益不可無視
勞動法專家、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律師則表示,實習生目前不受《勞動法》等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的保護,企業招用實習生,無須簽勞動合同,也不用繳納社保,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亂來。
今年4月,教育部與財政部、人社部、安全監管總局、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單位對于實習生的身份還有查明義務,如果該實習生已取得畢業證,就具備了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不管用人單位是否在該實習生畢業時辦理了入職手續,都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楊保全律師表示:“如果用人單位不注意審查,可能帶來‘補繳社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等法律責任。”
職校生頂崗工資不得低于同崗位試用期的80%
有調查顯示,約六成受訪者或其親友曾遭遇無薪或貼錢實習,有律師甚至向記者透露,在現實中,一些單位不但不支付實習生報酬,甚至還要向實習生或其所在學校收取實習費用。
那么,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是否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北京市君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飛告訴記者,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要給實習生工資,但實習生畢竟為實習單位服務,提供了勞動,因此實習單位應該給予實習生一定的勞動報酬。一般企業的處理方法是,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并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或“實習津貼”。
不過,王飛律師表示,針對職校學生頂崗實習問題,有關部門曾作了專門規定。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要求,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并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普通高等院校大學生頂崗實習目前在我國還處于法律法規真空地帶,《規定》中的有些條款在企業與大學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時可作參考。”王飛律師說。
建議為“學生工”購買商業保險保障傷害賠償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副教授沈建峰告訴記者,由于實習生與企業不屬于勞動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其所受損害可以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由實習單位、學校和學生三方共同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學校也有義務在保障學生安全的前提下組織學生實習,學生去用人單位實習,學校的義務也應該相應地由校園延伸到實習單位。因此,如果學校未盡到控制與防范風險的職責,對于學生在實習單位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一般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沈建峰看來,為了規避實習生出現工傷與企業產生法律糾紛的情形,實習生在實習之前就要提前防范。應由實習生、校方與企業三方簽訂實習合同,其中要注明有關實習人員的安全培訓、上崗教育、對實習生安全操作規范及安全防護措施,以及一旦發生事故,應由哪方處理,包括哪些費用,費用的出處等項條款,以明確責任。
“在制度建設方面,可以考慮由實習單位和學校共同為實習生購買適當的商業保險,使得實習傷害賠償的風險成本分散、可控,也更有利于實習生利益獲得保障。”沈建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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