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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卷三商法復習
【提要】司法考試信息 :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復習:商行為
一、商行為的概念
概念:商行為就是經營行為。
☆對于“經營” 的理解:以營利為目的。(盈利、贏利);以營業(包括投資)為行為;經營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包括投資)行為。
二、商行為的特征
1、商主體以營利目的的經營行為;
2、體現商事交易特點的行為(風險與風險防范; 保密性與公開性并存;注重效率)
3、商行為的本質特征就是經營行為。
三、商行為的分類
(一)絕對商行為與相對商行為
1、絕對商行為:客觀性和法律的規定——行為的形式為認定要件。
2、相對商行為:主觀性和行為性質
(二)單方商行為(大陸)與雙方商行為(英美)
(三)基本商行為與輔助商行為
1、基本商行為:直接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
2、輔助商行為:相對主商行為,起輔助作用行為
(四)固有商行為與推定商行為
分別是商主體與擬制商主體所實施的營利行為
四、一般商事行為與特殊商事行為
1、一般商事行為
(1)商法上的債權行為
(2)商法上的物權行為
(3)商事交互計算
2、特殊商事行為
(1)商事買賣 (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 (7)商事期貨交易
(3)商事行紀 (8)融資租賃
(4)商事居間 (9)商事倉儲
(5)商事信托 (10)商事貨運
3、《合同法》——分則第九章——第二十三章
4、其他特殊商行為
[2017司法考試卷三商法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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