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發布的《國家科委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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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編號┃ ┃部門或地方編號┃ ┃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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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密級┃ ┃ 核 定 密 級 ┃ ┃分類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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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
成 果 名 稱
任 務 來 源
完 成 單 位 及
主要研究人員
主要協作單位
工作起止時間 年 月 至 年 月
填報單位負責人 填 報 單 位
(蓋章) (蓋章)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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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 容 摘 要 (包括成果的主要用途、原理、技術關鍵、預定和達到的技術指標、┃
┃ 經濟價值、國內外水平比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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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題 目 負 責 人 (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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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本欄填寫不下,可添頁(大小應與本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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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定或評審意見: ┃
┃ ┃
┃ ┃
┃ ┃
┃ 鑒定或評審單位: 鑒定或評審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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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廣或處理建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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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目錄: ┃
┃ ┃
┃ ┃
┃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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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 廳、局: ┃ 部門或地方科委: ┃
┃ 查 ┃ ┃ ┃
┃ 意 ┃ (蓋章) ┃ (蓋章) ┃
┃ 見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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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1.此表由各部門、各地方科委按規定的尺寸和格式統一翻印。
2.表中除“部門或地方編號”、“核定密級”、“登記號”、“分類號”、“登記日期”、“審查意見”外,其余各欄由填報單位逐一填寫,不得遺漏。
3.本表要求填寫工整,有條件最好打印。但“填報單位負責人”和“題目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不得用打字代替。
4.“填報單位”是指院、所、廠、校一級基層單位;“完成單位”的名稱和順序應與成果鑒定證書一致;幾個基層單位聯合上報時,應加蓋各單位公章。
5.“主要研究人員”是指對解決該項成果的關鍵技術問題有直接貢獻的研究人員中主要者,應分單位填寫清楚。
6.“內容摘要”欄,由題目負責人認真撰寫(對成果的經濟價值和應用、推廣情況及效益應著重說明),以便發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時摘登使用。
7.“資料目錄”欄應填該項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術資料名稱,并應由填報單位檔案機構蓋章。
8.“鑒定或評審意見”是指成果最終鑒定或評審的結論,重大不同意見應列出。
9.“審查意見”欄應有具體意見并加蓋審查單位公章。
10.“部門或地方編號”、“核定密級”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