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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公租房申請條件-贛州公租房買賣政策
贛州公租房申請條件-贛州公租房買賣政策
贛州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區城鎮戶籍,并在本區工作或居住;申請人配偶非三水戶籍的,應作為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城鎮職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含80%)。
(3)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含15平方米)。
(4)現無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購買、出售、贈與、離婚析產或自行委托拍賣過房產。
贛州公租房的買賣政策
根據憲法規定,應一律確認原房主的所有權,把房產歸還給房主。對于自住房和出租房,應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處理方法,根據國家財力、物力的可能逐步解決。當前,首先要解決公占私房和原自住房被擠占后現在居住困難的房主的問題。要制定騰退房屋計劃,房主現在居住困難的先解決,不困難的緩解決,分期分批落實。
1、凡單位和個人擠占私人自住房,必須堅持誰占誰退的原則。原占用單位已同其他單位交換使用的,由現占單位負責騰退,交換雙方的遺留問題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諉拖延。房屋騰空后,由占用單位負責必要的修理,然后退還原房主。
2、凡機關部隊、領導干部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均應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退完畢,不得拖延。工廠、企業、學校及“三站、兩代、一所”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要做出退房計劃,分期分批,逐步騰退。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的自住房,爭取在今年年底以前騰出,退還給原房主。
3、原房已經翻建、改建成生產、營業用房的,可由現占單位另籌房屋安置房主住房,原房由現占用單位按房管局的規定作價收購(不屬落實私房政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
凡其中占用“三高”、知名人士、華僑和現在住房十分困難的房主的房屋,要盡先安排,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基本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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