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征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公眾意見。其中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并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養老保險如何繼承,成為《規定》公布之后公眾最關注的焦點。業內人士指出,根據政策規定,參保人員中途死亡,個人賬戶儲蓄額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 繼承。養老保險費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由個人繳納的,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憑繳納收據,可全部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退休后死亡的,一般可領取上年度當地職工社 會平均工資4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個人賬戶儲蓄額尚未領取完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為規范管理,《規定》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業內人士分析,養老保險余額允許繼承說明社會老齡化在加劇,勞動力在減少。與此同時,《規定》也彰顯了人性化,繼承者可以將這筆繼承來的費用,用于喪葬費,相當于變相提高了喪葬費和撫恤金,因此《規定》可以有效保證死亡者和繼承者的權益。
[養老保險余額憑繳費收據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