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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章程范本
萊蕪XXXX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一條公司名稱:萊蕪XXXX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萊城區XXXXX號;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建材、五金交電、鐵精粉;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1萬元(根據自己的;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
萊蕪XXXX有限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雙方出資設立萊蕪XXXX有限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萊蕪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萊城區XXXXX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鋼材、建材、五金交電、鐵精粉、鐵礦石、鋼渣、鐵合金、生鐵、電器設備、輪胎及輔助材料、橡膠制品、汽車配件的批發零售;工程機械及配件的銷售;鋼結構工程施工;管理咨詢;會議服務;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外)。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根據自己的寫)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1萬元(根據自己的寫)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XXXX,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額90.9萬元,占注冊資本的90%;出資時間:20XX年X月X日出資19.9萬元,剩余出資在2023年12月16日前出資到位。
股東XXX,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額10.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時間20XX年5月20日。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
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只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的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據書面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2015年注冊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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