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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

時間:2023-06-18 02:52:33 學人智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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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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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閱讀: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相關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xiàn)小汽車數(shù)量的有序增長,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huán)境質量,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汽車,是指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中機動車規(guī)格術語分類表規(guī)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 單位或個人新增、更新小汽車,應當按規(guī)定申請取得小汽車指標。本實施細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小汽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增量指標。

  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已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實施細則申請取得更新指標。

  單位或個人在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二章 指標申請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車指標的,應當向市指標管理機構(下稱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六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可以通過指定網(wǎng)站(http://xqctk.sztb.gov.cn)辦理;不能上網(wǎng)辦理或按照規(guī)定應當現(xiàn)場確認的,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辦理。

  單位或個人申請其他指標,應當?shù)街笜斯芾頇C構服務窗口辦理。

  第七條 申請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wǎng)站或到指標管理機構服務窗口申請變更。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八條 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一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配置額度為10萬個;額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第九條 增量指標按照2:4:4的比例分配,并按照以下三種方式配置:

  (一)以搖號方式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為2萬個;

  (二)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三)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增量指標中,個人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

  第十條 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得申請編碼;

  (二)資格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參加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得1個申請編碼。單位的申請編碼數(shù)量,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確定。1個有效的申請編碼每次配置只能對應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第十一條 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兩年內沒有發(fā)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企業(yè)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納稅狀態(tài)正常,上一年度(注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3萬元以上的。

  (二)企業(yè)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guī)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

  (三)企業(yè)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一)項規(guī)定,但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項目手續(xù)完備,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

  (四)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前款規(guī)定的企業(yè)繳納稅款總額、投資額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稅務等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單位在一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得的申請編碼數(shù)量,按照下列規(guī)則之一確定:

  (一)上一年度(注冊時間未滿一年的自注冊之日起至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達到3萬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

  以3萬元為基數(shù),稅款總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申請編碼數(shù)量累計達到8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后,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的,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以5000萬元為基數(shù),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但增加數(shù)量不得超過2個申請編碼。

  (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總投資額達到2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達到5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得2個申請編碼。

  (四)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依法納稅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可以按照第(一)項的規(guī)定確定申請編碼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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