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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雖無合同,亂炒老師也不行
小許應聘在一家幼兒園任教師3年多了,但幼兒園一直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因為現在找份工作不容易,小許也不敢提任何要求。可盡管委曲求全,結果還是難遂她愿:一次因為回家參加哥哥的婚禮,返回時因飛機晚點而耽誤了一節課,幼兒園園長就炒了她魷魚。因為未簽過勞動合同,小許雖不情愿,也只好走人。
這件事情上,幼兒園是否也有責任昵?小許只能接受這個處理嗎?
【評析】
本案涉及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糾紛應如何解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九條第一款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確立的憑證,它有助于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化。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可作為證據提交給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以有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由于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總是屬于比較弱小的一方,其權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所以,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就更為關鍵。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事實勞動關系卻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以下責任:
(1)致害賠償。《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①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②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③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④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2)強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除非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簽訂勞動合同。
(3)不改則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本案中,小許雖未與幼兒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小許因故耽誤了一節課,不能成為幼兒園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故如果對幼兒園的做法不服,小許完全有權利根據具體情況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幼兒園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議】
(1)教職員受聘于幼兒園時,應依法要求幼兒園簽訂勞動合同。
(2)若未簽訂勞動合同,教職員可收集以下證據證明與幼兒園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①工資支付證明;②同事的證人證言;③為單位出差的票據等;④工作證或工作卡等。
(3)幼兒園在聘用教職工時,應自覺與教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目,將幼兒園的人事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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