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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過失行為:老師走開了,劉紅受傷了
案例
2004年的一天,某幼兒園中班小朋友正在上科學課,任課的張老師因有人來找,就離開了教室前去接待。張老師走后,幼兒丁曉離開自己的座位,走到小朋友劉紅的座位旁邊玩耍。無意中將一支鉛筆戳入了劉紅的右眼。劉紅頓時疼得大聲哭叫,被路過教室的其他老師發現。張老師隨后聞訊趕來。立即與其他老師一起將劉紅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斷:劉紅的右眼眼底出血,視網膜破損,后住院治療一個月后出院,但右眼無法再恢復到原來的視力。
出院后,劉紅的父親向法院起訴,要求幼兒園和丁曉賠償劉紅受傷的全部經濟損失,并追究幼兒園的其他法律責任。
本案中。幼兒園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評析】
本案涉及由于幼兒園日常工作中的過失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問題。
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法行為或者不屬于違法的某些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責任主體應承擔的法律上的責任。根據違法主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
的性質和后果可將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違憲責任。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民事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和恢
復原狀等。刑事責任是指刑事違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是刑罰。行政違法則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方式主要有行政處分
和行政處罰。違憲責任就是違反憲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因為劉紅小朋友受到傷害系在園期間發生,老師在上課時擅離工作崗位,以致不能發現事故苗頭并及時制止事故發生,是一種保育、教育職責上的嚴重失職行為,幼兒園明顯存在過錯。雖然幼兒園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劉紅受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未盡職責的不作為而造成,與之有因果關系,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除了園方,加害人的家長平時對子女教育不夠,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幼兒丁曉在上課時間不遵守課堂秩序,擅自離開座位傷害了其他小朋友,因此丁曉也存在一定過錯。由于丁曉是未成年人,無力承擔其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由其監
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幼兒園應和加害人的監護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對此案法院判決如下:
(1)該幼兒園賠償劉紅治療費用4000元;
(2)丁曉的監護人賠償嚴紅治療費用1000元。
此外,張老師應當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建議】
(1)在事故發生后,幼兒園應積極反思,認真檢查工作或管理中的漏洞,加強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并和家長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協商法律責任的分擔,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法院判決。
(2)幼兒園要教育老師和保育員忠于職守,認真負責,減少、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
(3)在日常生活中,幼兒園的教師和家長應注意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加強幼兒的安全教育,以防患于未然。
(4)家長應教育幼兒要與其他小朋友友好相處,不要去主動攻擊、傷害其他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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