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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本市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形式的學前教育。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學齡前兒童實施的教育。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幼兒園、托兒所以及其他對學齡前兒童實施教育的機構。
第三條 學前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開展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兒童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健康與和諧發展。
學前教育應當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項活動之中。
本市倡導和支持開展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早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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