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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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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聲明

  公司的聲明 篇1

  我單位(名稱)淄博_____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企業產品標準(名稱、編號)_______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已經專家審定,并按照規定程序由企業法人代表批準發布,符合如下要求:

公司的聲明

  a)(相關法律法規名稱)《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b)(相關強制性標準名稱及編號):c)(相關產業政策):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相比,主要技術指標較推薦性標準:高/一致/低。其原因是:

  我單位對提供的與該標準有關的`備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所生產的產品執行該標準,并對該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承擔責任。

  我單位對違反上述聲明導致的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企業蓋章)

  __年_月_日

  公司的聲明 篇2

xx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本單位已委托貴公司對本單位年度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書,為了表示對貴公司審計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充分合作,謹就有關情況聲明如下:

  1、本單位依照《企業會計準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的會計報表,公允地反映了本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其編制基礎與上年度保持一致,本單位管理當局對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2、本單位所有的資產、負債及交易事項皆已登記入帳,不存在會計報表與帳簿記錄不一致的差錯。

  3、本單位已提供所有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核算資料、憑證、帳簿、報表)。

  4、本單位已提供全部關聯單位名單、關聯交易清單及有關的資料,對關聯單位的重大交易事項均已披露。

  5、本單位所有期后事項業已全部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項業已調整或披露。

  6、本單位應收款項等債權完全屬實,并按規定提取壞帳準備。

  7、本單位帳面結存的存貨及其他有形資產均已盤點,完全屬實,其呆滯、陳舊、毀損均已處理。

  8、本單位對擁有的全部資產享有充分的所有權,以資產提供擔保的情況已全部披露。

  9、本單位嚴格遵守了合同規定的條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情。

  10、本單位已提供了所有的或有損失資料,重大或有損失均已在會計報表中作相應的調整或披露。

  11、本單位確信:

  (1)沒有任何重大未預計的負債;

  (2)沒有任何重大未預計或未披露的可能訴訟賠償、背書、承兌、保證等或有損失;

  (3)沒有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而需要調整或披露的事項;

  (4)沒有發現管理人員或其他員工舞弊的事情;

  (5)沒有發現單位內部控制系統中的.關鍵管理人員有對會計報表產生不適當影響的行為;

  (6)沒有蓄意歪曲或粉飾會計報表項目的金額或分類的情況;

  (7)沒有任何事件或跡象表明使本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受到重大影響。

  12、本單位知道你們的審計是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及相關指南進行的,你們的工作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實施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你們認為必要的審計程序,你們的責任是對本單位所提供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不是對本單位內部控制整體發表意見和提供保證。

  本單位提供的資料是真實的,如因不實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等責任均由我單位承擔,與貴公司及執行該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無關。

  特此聲明

  被審計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聲明 篇3

市財政局:

  我公司是xx年度申請商務部、財政部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工作的有關情況,聲明如下:

  1、我公司嚴格按照xx萬元,合計xx月xx市中小企業局和xx市小企業創業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認定項目情況進行審計,特委托貴事務所對申報xx注冊會計師:

  本公司已委托貴事務所對本公司20xx年、20xx年、20xx年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20xx年度的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以下簡稱申報明細表)進行審計,并且出具專項審計。

  為配合貴事務所的審計工作,本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項作出如下聲明:

  1、本公司承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編制申報明細表及編制說明是我們的責任。

  2、本公司已按照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編制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本公司管理層對上述申報明細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3、設計、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保證本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防止或發現并糾正錯報,是本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4、本公司承諾上述申報明細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規定,公允反映本公司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銷售收入總額情況,不存在重大錯報。貴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未更正錯報,無論是單獨還是匯總起來,對上述申報明細表整體均不具有重大影響。未更正錯報匯總表附后。

  5、本公司已向貴事務所提供了:

  (1)與編制上述申報明細表相關信息、涉及的其他財務信息和研究開發項目相關其他數據;

  (2)全部重要的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相關的決議、合同、章程等相關資料;

  (3)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相關的全部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會議記錄。

  6、本公司所有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支出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均已按規定入賬,不存在賬外資產或未計負債。

  7、本公司認為所有與關聯方之間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銷售價格是公允與合理的,恰當地反映在本公司編制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表中,并對該等交易事項作出了恰當披露。

  8、本公司已提供所有與關聯方和關聯方交易相關的資料,并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或《xx會計制度》)的規定識別和披露了所有重大關聯方交易。

  9、本公司已提供全部或有事項的相關資料。除上述申報明細表編制說明中披露的事項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與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產品銷售與勞務提供相關的訴訟、賠償、承兌、擔保等或有事項。

  10、除申報明細表編制說明中已披露的承諾事項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承諾事項。

  11、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影響申報明細表公允性的重大不確定事項。

  12、本公司已采取必要防止或發現舞弊及其他違反法規行為,未發現:

  (1)涉及管理層的任何舞弊行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2)涉及對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員工的任何舞弊行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3)涉及對申報明細表的編制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人員的任何舞弊行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13、本公司嚴格遵守了合同規定的條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對申報明細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14、本公司已提供上述報表日后事項的相關資料,除申報明細表編制說明中披露的日后事項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日后事項。

  15、本公司管理層確信:

  (1)對單獨占有的核心知識產權不存在任何糾紛;

  (2)無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方面的任何權屬糾紛。

  x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xxx(簽名)

  財務負責人:xxx(簽名)

  20xx年x月x日

  公司的聲明 篇4

租賃合同遺失聲明:

  茲有位于_______________(物業地址)(店面名稱)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由于原因_______________(損壞/銷毀/遺失),不慎將蓋有_______________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房屋租賃合同丟失。

  其中所丟失的房屋租賃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_份,每份_______________式聯。并蓋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現已經無法向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歸還。

  (店面工作人員姓名)

  聲明:

  1.該合同非本人使用,也未借于他人使用,對合同的遺失確不知情;

  2.如發現遺失合同系本人所為,所產生的.糾葛均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包含但不限于經濟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姓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公司的聲明 篇5

  近日發現部分社會人員假借xx公司名義,以贈送禮品、參加旅游、采摘、酒會、領取給付金或理賠款等為由,在xx區建國路xxx大廈、xxx、xxx大廈、xx大廈、xxx大廈、xxx大廈等多個地點舉辦活動,推薦、銷售金融產品。

  xx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特公告提醒,我公司未組織該類活動,請大家務必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受騙。

  如有任何疑問或服務需求,請通過xx人壽官方渠道(網址:,客服電話:xxxxxxxxxxx)進行咨詢與核實。

  特此公告。

  xx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xxx5年10月29日

  公司的聲明 篇6

  我單位(名稱)淄博xxxxx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企業產品標準(名稱、編號)xxxxx(Q/0305ZFF003-20xx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已經專家審定,并按照規定程序由企業法人代表批準發布,符合如下要求:

  (a)(相關法律法規名稱)《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

  (b)(相關強制性標準名稱及編號)

  (c)(相關產業政策):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針、政策相比,主要技術指標較推薦性標準:高/一致/低。其原因是:

  我單位對提供的與該標準有關的.備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保證所生產的產品執行該標準,并對該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承擔責任。

  我單位對違反上述聲明導致的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

  (企業蓋章)

  xx年x月x日

  公司的聲明 篇7

  本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與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簽訂加盟協議。作為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分公司店加盟合作。我店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現本人與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協商后解除加盟協議。本人做出聲明和承諾如下:

  1、在我經營管理活動中無任何合同糾紛、無任何債權債務。

  2、本人自行承擔在加盟經營期間發生的所有債權債務與該公司及其股東無關。

  3、我店現行的未到期的業務合同由本人負責履行完畢。所牽扯出的任何問題由本人負責解決并承擔一切后果。

  4、因本人加盟過程中發生的'任何業務糾紛或債務,導致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遭受任何經濟損失的,本人愿承擔賠償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聲明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的聲明 篇8

  針對近期社會上相關網絡媒體報道及轉載,關于x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的負面新聞,為了提醒有關投資者注意,防止上當受騙,x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公司)在此作出如下嚴正聲明:

  一、近期,我公司發現相關企業及個人未經我公司任何授權和許可,擅自使用我公司名稱進行虛假宣傳,侵害了我公司的名稱權;在使用我公司簡介材料時有引人誤導的虛假行為,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譽權,并給我公司造成了損失。我公司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在此,我公司要求相關企業及個人立即停止對我公司名義進行虛假宣傳。

  二、據我公司了解,相關企業及個人以我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實際上并沒有經過該公司股東會的表決通過和任何授權,是有關個人利用控制公司公章進行的違法行為,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責任均由其個人承擔。

  三、現在社會上仍有一些企業利用我公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因此,我公司再次提醒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不要輕信不實宣傳進行投資。

  四、目前我公司對相關企業的上述行為已提請法律訴訟。因此我公司再次鄭重聲明:“我公司不隸屬于任何機構,也未開展任何直銷業務”。對此我公司將持續予以關注,也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防止上當受騙。

  特此嚴正聲明。

  公司的聲明 篇9

  我公司近日在微信中發現有一些不法經營者,以x集團的名義銷售產品“xxx”減肥產品。針對該不法行為,我公司特作出以下鄭重聲明:我公司及我公司下屬企業(以下統稱“x集團”)從未生產過該產品,凡利用x集團名義通過任何途徑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均與x集團無關。

  該不法銷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給消費者造成損失,嚴重侵犯我公司合法權益,給x集團聲譽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我公司嚴正告知相關不法經營者立即停止所有侵權行為,公開致歉并主動聯系我公司協商損害賠償問題。否則,我公司保留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由于不法經營者拒絕履行上述義務導致的一切經濟損失應由其自行負責。

  特此聲明。

  xxx集團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8日

  公司的聲明 篇10

  鑒于xxxx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與我公司簽定的《財務顧問合作協議》規定,經多次協商未果,我公司研究 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終止與xx藥業的一切合作事宜,今后該公司一切行為,概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保留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應得權益的'權利。

  特此聲明。

  xxxx咨詢有限公司

  xxx6年9月11日

  公司的聲明 篇11

  因我司就xxx店的所有權與馬xx存在爭議,經公司研究決定,自xxx5年5月18日起,關閉該網店的銷售業務。自此以后該網店實施的任何行為、產生的.任何責任均與本公司無關。

  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冒用本公司名義進行非法營利性活動及其他活動,不得利用本公司關聯信息進行非法宣傳和銷售。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xxxx科技有限公司

  xxx5年5月18日

  公司的聲明 篇12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于獨立商鋪。為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后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于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為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為,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為經營高檔消閑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為統一經營。為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布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余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復。由于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愿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鋪買賣關系;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后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于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墻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布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后,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墻。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于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筑物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余家業主,其他建筑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為2B050的商鋪,建筑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后,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筑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為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布局,為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并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筑閑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為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為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為,為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為此,新宇公司不僅愿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愿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于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為,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愿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為,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于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么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后,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布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筑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于閑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于獨立商鋪。為有利于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愿,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于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于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閑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后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盡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盡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鑒于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后,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布局造成影響為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巨額資金閑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閑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于變更的情勢,那么購房后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么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后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即使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為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托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并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為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并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布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為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并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并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墻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繼續履行比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來為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余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筑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于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后,一并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并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并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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