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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免征公告
國家免征公告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7號
頒布時間:20xx—10—11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xx]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139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xx年10月11日
國家免征公告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3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8號修改),現將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用于特種用途的專用作業車輛,須設有為實現該用途并采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在車體上的專用設備或裝置,不包括載運人員和物品的專用運輸車輛。
二、生產(改裝)或進口的車輛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按《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采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xx年第96號)規定提交信息、照片及資料掃描件。
三、國家稅務總局定期對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提交的信息及資料進行匯總,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編列免稅圖冊。
四、生產企業和納稅人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查詢免稅圖冊。
五、挖掘機、平地機、叉車、鏟車(裝載機)、推土機、起重機(吊車)六類工程機械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5號)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車,鉆機車,洗井液、清蠟車,修井(機)車,混砂車,壓縮機車,采油車,井架立放、安裝車,鍋爐車,地錨車,連續抽油桿作業車,氮氣車,稀漿封層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產(改裝)或進口上述車輛時,需按本公告規定上傳資料,統一在免稅圖冊中列示圖片。
上述車輛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產銷售(即車輛合格證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無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中的免稅目錄辦理免稅。
六、納稅人辦理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免稅圖冊和有關規定,對納稅人提供的車輛照片及有關資料核實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
納稅人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七、本公告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4號)第十九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xx年6月30日
國家免征公告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0號
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xx〕111號)第二條免征營業稅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
本公告自20xx年7月1日起實施。此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144號)第一條中“屬于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xx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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