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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意見
辯護人意見1
秀山縣人民檢察院:
關于鐘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現已移送貴院審查起訴。重慶中欽(秀山)律師事務所接受鐘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鐘xx的辯護人,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現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予以采信:
一、鐘xx有自首情節。
自首的本質是行為人在犯罪后自動認罪,并將自己交由國家追訴。因此,我們在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時,不能只單純考察行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為,而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考察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意愿,在客觀上有無阻礙其投案的是由發生等情況綜合判斷。如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具備投案的條件,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并有愿意接受司法機構處理的意愿,則可以認定為自首情節。(《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xx年刑事審判案例卷第64—65頁,《張華故意傷害案》"解說"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鐘xx駕駛的湘A634S6小型轎車司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給乘車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鐘xx本人也受到了嚴重傷害,當時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縣人民醫院搶救,后轉到湖南長沙治療。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因為鐘xx傷勢嚴重,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鐘xx意識清醒后,即對公安機關作了如實供述,并一直將自己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司法審判,應當被認定為有自首情節。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后逃跑,后又投案如實供述的,尚且能被認定為自首,本案中,鐘xx因客觀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卻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審判情形,更應該被認定為自首情節。
二、鐘xx所在單位足額賠償了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鐘xx的行為已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交通事故發生后,鐘xx所在單位xxxx有限公司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xxxx公司賠償傷害方各項損失69。2萬元。20xx年4月12日,秀山縣人民法院以(20xx)秀法民初字第01359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當日,xxxx公司支足額付了賠償款,受害人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對鐘xx的行為予以諒解。
三、前已述及,鐘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嚴重傷害——頭部多處骨折,還需繼續治療,視病情恢復情況行固定物取出術。
四、鐘xx的`行為是職務行為。
20xx年2月15日,鐘xx系按照xxxx公司的要求,對公司的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免費接送,途中不幸發生了造成客戶傷亡、自己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鐘xx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當與個人行為,特別是營運行為區別對待。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結合鐘xx父母年老需要贍養、孩子尚幼需要撫養、妻子沒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的特殊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鐘xx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法律的公正。
辯護人:XXX
20xx年6月29日
辯護人意見2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大明父親的委托,并經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擔任犯罪嫌疑人大明的辯護人。20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貴院提交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函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復印一份四東公刑訴字(20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12月30日到雙遼市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大明,向其詢問了案情,聽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履行辯護人職責,協助公訴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現根據本案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39條之規定,提出以下意見,供公訴機關參考。
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盜竊罪,并將其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四東公刑訴字(20xx)89號《四平市鐵東區公安分局起訴意見書》中載明,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計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搶走鋼筋掐子、電機、電焊機、切割機等物,將上述物品賣掉后臟款被揮霍。經辯護人會見犯罪嫌嫌疑人大明了解到,其一共參加兩次盜竊,第一次到了盜竊地點后才知道要盜竊,自己害怕貪責任沒有下車。第二次其明知去盜竊自己主動跟著去了,這次也沒有下車,還是在車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進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發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與轉化為搶劫的幾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質是不同的。他的主觀故意是盜竊,而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已轉化成了搶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明只在盜竊方面與其他幾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應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說,也就是在盜竊行為的范圍內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搶劫行為是實行過限行為,大明主觀上沒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搶劫行為,對實行犯過限行為大明不應該負刑事責任,這一點偵查機關定其涉嫌盜竊罪是準確的,辯護人對此表示贊同。但在起訴意見書中將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辯護人對此有不同見解,因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其主觀惡性小,客觀上沒有實施侵犯人身權的行為,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其主觀惡性大,量刑上要比盜竊罪要重,所以,辯護人認為起訴意見書將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是不妥的,應列在起訴意見書中的第四位。
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規則〉》第251條之規定提出辯護意見,望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予以重視并給予考慮。
此致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苑海森律師
20xx年1月11日
辯護人意見3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市x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朱xx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經過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劉xx即我本人擔任被告人朱xx盜竊案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今天出庭為其辯護。開庭前我查閱了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移送xx市xx區人民法院的有關本案的證據材料,同時也多次會見了被告人朱xx,向他進行了詳細的詢問,了解本案的有關情況,并作出了必要的調查。今天又認真的聽取了法庭的調查。作為被告人朱xxx的辯護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予以認真考慮。
因朱xxx本人對自己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我對本案的定性無異議,但是對本案相關證據以及量刑情節有異議。
1、首先,檢察機關指控朱xx盜竊數額為21萬元的證據不足。根據朱xxx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認自己有非法進入xxx科貿有限公司網站的.網絡銷售系統以及把游戲充值卡賣給"尋覓至愛"的行為。對于到底盜竊了多少卡以及具體的數額是多少朱xxx并不是非常的確定。檢察機關指控的21萬元并沒有具體給出是哪些游戲卡以及多少游戲卡。只是僅憑公安機關在抓獲朱xxx并對其住宅進行搜查的時候查獲一批xx卡共計1386張,對徐xxx搜查時查獲xx卡48880張而做出的初步估計。我認為這樣的估計對我當事人權益是極大的侵害。數額的多少直接關系到我當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賠償的范圍。我認為朱xxx盜竊數額的確定應根據公安機關的起贓經過、證人徐xxx的證言等證據客觀認定,并依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贓物估計鑒定結論書中所列的游戲充值卡種類單價計算。
2、其次,朱xxx盜竊時主觀惡性很小。在量刑的時候應該予以考慮。我當事人朱xxx并沒有預謀要盜竊xxxx科貿有限公司的xx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況下,我當事人點開電腦上的一個鏈接,發現居然可以進入該網絡銷售系統。其后朱xxxx本來想不再進入該銷售系統了的,但是科貿有限公司在發現自己的銷售網站被盜后沒有報案,也沒有采取相應的保護和預防被盜的措施,這不是引誘我當事人盜竊嗎?我認為科貿公司自己也有相應的過錯。我當事人在以前從未觸犯過刑法,一直品行良好,為人正直。這次是由于科貿公司的疏忽誘導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請法官考慮到這一點,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3、對于證人王xxx忠的證言,我認為此份證據的真實性應受到懷疑。王xxx系科貿有限公司的職工,他的證言來證明20xx年和20xx年有人侵入其xx卡銷售中心并劃走了總價5萬多的xx卡的真實性和證明力都要受到質疑。而且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書上說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個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盜公司的網絡銷售系統,但是只是其中x個ip地址能證明是朱xx的。也就是說事實上只能證明朱xx用兩個ip地址盜竊過被盜公司的xx卡。 4、再者,朱仁普事后積極退贓,給科貿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取得了科貿公司的諒解。認罪態度非常好,理應酌情減輕處罰。 以上就是我的辯護意見,請法院予以審查!
辯護人:劉xx
辯護人意見4
秀山縣人民檢察院:
關于鐘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現已移送貴院審查起訴。重慶中欽(秀山)律師事務所接受鐘委托,指派我擔任鐘辯護人,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現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予以采信:
一、鐘有自首情節。
自首的本質是行為人在犯罪后自動認罪,并將自己交由國家追訴。因此,我們在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時,不能只單純考察行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為,而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考察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意愿,在客觀上有無阻礙其投案的是由發生等情況綜合判斷。如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具備投案的條件,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承認犯罪事實并有愿意接受司法機構處理的意愿,則可以認定為自首情節。(《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xx年刑事審判案例卷第64-65頁,《張華故意傷害案》“解說”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鐘駕駛的湘A634S6小型轎車司發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給乘車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鐘本人也受到了嚴重傷害,當時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縣人民醫院搶救,后轉到湖南長沙治療。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因為鐘傷勢嚴重,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鐘意識清醒后,即對公安機關作了如實供述,并一直將自己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司法審判,應當被認定為有自首情節。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犯罪后逃跑,后又投案如實供述的,尚且能被認定為自首,本案中,鐘因客觀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卻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審判情形,更應該被認定為自首情節。
二、鐘所在單位足額賠償了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鐘行為已得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
交通事故發生后,鐘所在單位x有限公司積極與受害人家屬協商,雙方達成協議,由x公司賠償傷害方各項損失69.2萬元。20xx年4月12日,秀山縣人民法院以(20xx)秀法民初字第01359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當日,x公司支足額付了賠償款,受害人家屬出具了諒解書,對鐘行為予以諒解。
三、前已述及,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嚴重傷害——頭部多處骨折,還需繼續治療,視病情恢復情況行固定物取出術。
四、鐘行為是職務行為。
20xx年2月15日,鐘系按照x公司的要求,對公司的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免費接送,途中不幸發生了造成客戶傷亡、自己嚴重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此,鐘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當與個人行為,特別是營運行為區別對待。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結合鐘父母年老需要贍養、孩子尚幼需要撫養、妻子沒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的特殊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鐘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法律的公正。
辯護人:
20xx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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