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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獎懲細則
公司員工獎懲細則 1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于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并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采納,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并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并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并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后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后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并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公司員工獎懲細則 2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責任感,鼓勵奮發向上,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獎懲細則。
第二條公司實行思想工作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獎懲制度。實施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對違反紀律的員工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善于管理,在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發展和建設有突出貢獻的;
二、恪盡職守,任勞任怨,嚴守紀律,高效優質完成本職工作,成績優秀,具有表率作用的;
三、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到預期目標的;
四、在防止事故發生,消除各種隱患或在突發事件緊急關頭,臨機應付措施得當或奮勇救護,使公司和他人利益免受損失的;
五、堅持原則,對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有顯著成績的;
八、見義勇為,維護國家尊嚴,人民利益、社會法規,為企業形象的提升做出貢獻的。
第四條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公司優秀員工、升職和晉級,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或考核發放。
第五條通報表揚、升職和晉級按管理權限審批后決定,并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
一、中層以上員工須由總裁辦公會審核,由總經理簽發;
二、其他員工須經公司綜合管理部或呈總裁辦辦公會審核,由總經理簽發。
第六條公司優秀員工獎每年評選一次,由各部門(管理處)提名,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定,并在全公司進行表彰,頒發獎品。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懲處: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或不按規定執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
二、上班時間串崗、閑聊、行為不檢點或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在員工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四、消極怠工、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他人遭受損失的;
五、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工作時間內干私活的;
六、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響或帶來不良后果的;
七、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任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八、故意或因過失損害公物,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
九、未經公司允許,擅取公司財物的;
十、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十一、盜竊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十二、對客戶不禮貌,態度惡劣,給公司聲譽造成影響的;
十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十四、其它應予懲處的情況。
以上情形視情節輕重,給以通報批評、警告、罰款、降職、免職、辭退處分,觸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對員工的處分,一般應由所在部門(管理處)提出或由有關領導建議,經綜合管理部調查核實,按管理權限批準后進行懲處,填寫《紀律處分單》,將處分意見通知當事人,由被處分人簽字,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九條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一、紀律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證據;
二、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三、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第十條本細則解釋權歸公司綜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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